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起草并组织实施城市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拟定相关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编制全市城市管理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城市管理工作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及综合考评;负责市政设施、市容景观、环境卫生的管理及市场化监管;负责城市管理监控、指挥调度和应急处置,负责制定城市管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市容环境卫生、建筑渣土管理和市政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等行政审批和监管工作,负责有关城市管理公用基础设施建成移交后的日常养护的监管工作。   (五)指导县(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垃圾收运、设施建设和环卫体制改革工作。   (六)负责组织开展全市(主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房产管理、市政管理、内河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城市管理方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七)负责统筹协调市直有关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八)负责组织对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方面的群众信访工作;组织行政处罚听证,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九)负责推进全市城市管理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和技术引进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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