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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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 主体 |
抽查 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标准 抽查要点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1 |
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 |
1.《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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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公用处牵头、市环卫处具体实施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 |
1.保洁及垃圾收运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及规范情况; 2.执行《福州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标准与检查考核导则》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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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制度和规章是否健全,是否严格执行; 2.企业日常作业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要求; 3.企业对环卫保洁及垃圾运输等管理及作业标准是否达到行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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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 |
5% |
一年两次 |
2 |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企业的监督检查 |
1.《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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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公用处牵头、红庙岭垃圾综合处理场具体实施 |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企业 |
(一)焚烧厂: 1.全年垃圾进厂计量资料;2.全年炉温记录资料;3.全年辅助燃料消耗量和单位辅助燃料消耗量;4.全年分月炉渣热酌减率的检测资料;5.全年余热锅炉出力和蒸汽参数记录资料;6.全年烟气排放指标在线监测记录资料;7.全年渗滤液排放在线监测资料;8.全年运行时间记录资料;9.全年停炉检查及启炉、停炉记录资料;10.焚烧厂管理制度;11.其他能反映焚烧厂管理水平的资料。 (二)飞灰厂: 1.飞灰处理后污染物定期检测。2.飞灰处理后物质达标情况;3.设备运营状况;4.环保安全情况。 (三)炉渣厂: 1.炉渣运输情况;2.炉渣设备运营状况;3.环保安全情况。 (四)沼气厂: 1.沼气输送情况;2.沼气发电设备运营状况;3.环保安全情况。 (五)污水厂: 1.污水处理后水质在线监测结果达标情况;2.污水处理设备运营状况;3.环保安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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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焚烧厂: (1)全年入炉垃圾总量≤设计值*110%;(2)炉温要求:850℃≤正常运行炉温T≤1100℃,启停、异常炉温T1≤850℃总时长≤60小时;(3)全年辅助燃料消耗量和单位辅助燃料消耗量要求:0.25kg≤活性炭入炉吨垃圾耗量,9kg≤石灰石入炉吨垃圾耗量;(4)全年单条焚烧线运行时间≥8000小时);(5)烟气、炉温、飞灰、污水、厂界大气、臭气浓度、噪声等排放指标符合标准。 2.飞灰厂: (1)对飞灰处理后污染物进行每日取样检测及每月监管人员抽样检测;(2)飞灰处理后含水率(%)≤30%、汞Hg≤0.05、铜Cu≤40、锌Zn≤100、铅Pb≤0.25、镉Cd≤0.15、铍Be≤0.02、钡Ba≤25、镍Ni≤0.5、砷As≤0.3、总铬Cr≤4.5、六价铬Cr6+≤1.5、硒Se≤0.1;(3)设备正常运营状况;(4)符合环保安全情况。 3.炉渣厂: (1)保障炉渣正常运输;(2)炉渣设备正常运营;(3)符合环保安全情况。 4.沼气厂抽查标准及要点: (1)沼气输送情况;(2)沼气发电设备正常运营状况;(3)符合环保安全情况。 5.污水厂抽查标准及要点: (1)污水处理后水质在线监测结果CODcr<60mg/L,NH3-N<8mg/L,TP<1.5mg/L,TN<20mg/L;(2)污水处理设备正常运营状况;(3)符合环保安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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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 |
5% |
一年两次 |
3 |
对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2.《福州市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第二款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设施完好。 第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检查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的施工作业情况,避免城市桥梁发生损伤。 3.《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养护维修年度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计划定期对城市桥梁养护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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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市容处牵头、市政工程管理处具体实施 |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 |
1.承担养护维修工程落实情况; 2.执行城市道路、桥梁养护维修技术规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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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材料使用之前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现场检查和取样送检; 2、施工过程是否严格按规范、规定要求进行工序施工并按规定报检; 3、外业检查:是否参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16)、《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福建省城市桥梁管理与养护考核标准》( DBJ/T13-229-2016)、《福建省城市道路照明管理与养护考核标准》(DBJ/T13-230-2016)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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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 |
5% |
一年两次 |
4 |
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性能、车容车貌等的监督检查 |
《福州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运输企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性能、车容车貌等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车辆撤销运输标识;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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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环监处牵头、市渣土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 |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 |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密闭性能、记录仪安装、车容车貌等规范性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
1.车辆是否安装符合国标808的记录仪设备,并接入平台且正常在线; 2.车辆密闭性是否完好;标识是否清晰完;外观是否符合标准: 3.运输车辆性能是否完好,如:超出电子围栏无法举升、倾倒;未平斗密闭运输时车辆将被限速、智能模块具有防拆功能,擅自拆除后车辆将被限速。 4.抽查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是否存在滴撒漏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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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 |
5% |
一年两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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