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空气调节设备(空调)实行定点维修的通知》(榕财综(2013]22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通知精神执行,规范维修行为。
特此通知
附件:l、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空
气调节设备(空调)实行定点维修的通知
2、定点维修企业的分项报价清单
福州市市容管理局
2013年8月7日
附: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空气调节设备(空调)实行定点维修的通知
(榕财综(2013]22号)
市直各单位:
为做好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空气调节设备(空调)的定点维修管理工作。规范维修行为。节约财政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采购。确定福州勉海电器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福建星鑫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仓山区海峰机电设备服务有限公司、福州顺华达制冷设各工程有限公司为福州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空气调节设备(空调)的定点维修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空气调节设各(空调)的维修、维护(过保修期)。
二、实施时间:从发文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
三、实施办法:维修维护各项费用价格按照投标文件的价格为依据执行,由单位按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且服务质量良好的原则自行选择定点维修维护项目中标供应商。所签订合同的价格须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同时,不高于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价格。
四、定点维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定点维修资格。
1、不按投标文件内容提供服务及收费的;
2、存在乱收费、欺骗、欺诈行为或安全上发生人员伤亡问题的:
3、所用配件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以敬充好、弄虚作假或明显超出市场价格的;
4、给用户回扣以及报销其它费用的;
5、拒绝接受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6、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及时提供客户报销税票的;
7、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采购合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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