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和《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委对《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生活垃圾管理等事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并经市司法局审核,现予以公布。
请你们遵照执行,并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要求,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制度,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升行政执法工作质效。
附件: 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调整增加垃圾管理等事项部分)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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