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实施办法
时间:2018-07-30 10:56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福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福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作出的下列行为:

  (一)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1.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2.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1.对公民违法行为拟处以1万元(含)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含)以上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3.责令停产停业;

  4.吊销许可证。

  (三)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查封、扣押期限30日(含)以上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委驻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窗口、市城管支队(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委政策法规处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对公民违法行为拟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和查封扣押期限30日以下的行政强制决定,由市城管支队政策法规科负责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五条 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承办单位应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送交委政策法规处审核。

  承办单位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书;

  (四)相关证据资料和法律依据材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标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委政策法规处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于需要法制审核但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承办单位补齐相关材料,待材料补齐后予以审核;

  (二)对于不需要法制审核的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承办单位,同时说明理由;

  (三)对于需要法制审核且报送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依法予以审核。

  第八条 法制审核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资格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四)执行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委政策法规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承办单位深入调查取证。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应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进行研究论证。

  第十条 委政策法规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具备资格,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执行裁量基准适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同意下发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承办单位;

  (四)认为存在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裁量标准不当、程序违法等情形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认为超出权限范围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六)其他认为需要纠正的意见。

  第十一条 委政策法规处在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委领导批准后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专家论证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第十二条 因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承办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补办法制审核手续,经法制审核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承办机构应当报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立即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三条 委政策法规处审核完毕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委政策法规处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承办单位入卷归档。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收到委政策法规处的书面审核意见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或建议应当采纳。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查意见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申请委政策法规处复审,经复审,仍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当提请委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和委政策法规处要按照各自职责作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认真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