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项目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收费依据 |
《福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暂行办法》(榕政综〔2003〕8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榕政综〔2008〕267号) |
收费对象 |
常住人口、暂住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公司)、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营运交通工具等 |
收费范围 |
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 |
收费标准 |
1、常住人口每户每月9元,集体宿舍、单身公寓和外地来榕人员每人每月5元(家庭独立租住视同常住人口收取),有上门(楼)收集生活垃圾的,每户每月另外缴纳有偿服务费2元。已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每户每月缴纳6元;集体宿舍、单身公寓和外地来榕人员每人每月缴纳2元(家庭独立租住视同常住人口收取)。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户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2、商店(含无经营生鲜超市)按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服务业、娱乐场所、废品收购店按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元,对外营业停车场每平方米每月0.3元;门前卫生责任区保洁有偿服务费每平方米每月缴纳2.5元。已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只收取前项垃圾处理费。 3、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司)及社会团体按照在职职工人数(含固定工、临时工)每人每月2元(不含内部生活垃圾的清扫、运输费);门前卫生责任区有偿服务费每平方米每月缴纳1元,每月不足20元的按20元缴纳,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缴纳。已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只收取前项垃圾处理费。 4、生产性企业(公司)按垃圾量缴纳,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四城区每吨缴纳35元(马尾区每吨缴纳40元);门前卫生责任区保洁有偿服务费每平方米每月缴纳1元,每月不足20元的按20元缴纳,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缴纳。已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只收取前项垃圾处理费。 5、学校、医院、客(货)运站、旅馆业、餐饮业(含各类单位食堂)、集贸市场、经营生鲜超市按垃圾量每桶(容积0.3立方米的圆形桶)缴纳18元;门前卫生责任区有偿服务费每平方米每月缴纳4元(旅馆业每平方米每月缴纳1.5元,学校、医院每平方米每月缴纳1元)。已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只收取前项垃圾处理费。 6、从事城市客运(含始末站在福州市区范围)的小车每辆每月4元、人力三轮车每辆每月2元、中巴每辆每月8元,大客车每辆每月10元、货运车辆每吨位每月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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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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