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6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时间:2026-03-20 17:31
各县(市)区城综局,委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开展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检查工作,提升执法工作质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福建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我委结合工作实际,拟制了2026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下列要求,做好行政检查工作。

  一、科学制定检查计划

  1.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各县(市)区城综局要结合“权责清单”,科学制定本单位本年度涉企检查工作计划,于4月1日前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2.严格控制专项检查。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可以依法部署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应事先制定检查计划,提请本级政府批准,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二、规范开展检查工作

  1.规范行政检查主体。实施行政检查必须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严禁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2.精简行政检查次数。全面推进“综合查一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推行简单事项“一表通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对于能合并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重复检查;能联合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多头检查;可以通过非现场执法方式实行监管的,不再入企实施现场检查。原则上禁止年度检查计划之外的行政检查,严禁擅自部署专项检查、超过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实施检查。对于一年内重复检查同一企业超20次以上的,我委将配合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督导检查,督促落实整改。

  3.动态调整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动态调整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做到“数据清、底数明”。

  4.严格行政检查程序。实施行政检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检查时,参与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要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入企检查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行政检查结束后,要当场向企业告知行政检查结果,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录入“闽执法”平台。

  5.全面推行“入企扫码”。入企检查前,执法人员应当通过“闽执法”平台取得“执法码”。入企检查时,执法人员要向企业出示“执法码”,由企业扫码核验;开展“综合查一次”的,由牵头部门执法人员出示“执法码”。入企检查后,执法人员应当形成完整检查记录,实时汇聚到“闽执法”平台。

  附件: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6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6年319 

 
来源:城市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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