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2018-02-12 15:41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随机抽查

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依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督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67号)规定,结合我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市城管委及其委属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城市管理系统推行“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的抽查监管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遵循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委属单位和相关业务主管处室具体实施本单位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工作,并及时更新完善随机抽查日常数据、事项清单和多部门监管责任事项清单。  

第六条 委政策法规处会同委属单位相关业务主管处室建立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台账,包括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等。  

第七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按照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多部门监管责任事项清单和年度检查计划开展。未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不得擅自对外开展检查。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的,不适用“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二章 两单建立要求  

第八条 各相关业务主管处室应当会同相应委属单位依据权责清单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多部门监管责任事项清单,并汇总委政策法规处后报委领导批准。  

第九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标准和抽查要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以及抽查频次等要素。  

第十条 多部门监管责任事项清单要明确监管责任事项、检查依据、牵头责任部门、相关配合单位等要素。  

第十一条 按照监管工作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等变化,委各相关业务主管处室应当会同相应委属单位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出调整建议,并汇总至委政策法规处报委领导批准后,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两库建立要求  

第十二条 委政策法规处按照全委行政执法人员名单数建立执法人员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包括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执法领域等。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实行人员更新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委各相关业务主管处室应当会同相应委属单位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抽查市场主体,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凡列入清单内监管事项所对应的市场主体(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列入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按照监管对象的变动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四章 双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十四条 委各相关业务主管处室和委属单位,应于每年2月25日前,向委政策法规处报送本处室(单位)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十五条 年度抽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年度检查计划,要保证被检查对象覆盖面和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  

第十六条 委各相关业务主管处室和委属单位实施年度抽查计划,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并按实际需要人数的2倍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确定后再进行随机分配。随机抽取过程应当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七条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重新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于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执行抽查的,按照“递补抽取”的原则,抽取其他人员递补。  

第十八条 随机抽查可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辖区市场主体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对涉及安全和民生的重点监管领域,以及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已列入失信“黑名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提高抽查比例。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的检查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  

第十九条 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由委相关业务主管处室或委属单位指派一名科级干部为检查组组长,由持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2人以上组成一个抽查小组,按照抽查工作计划,对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进行执法检查。抽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二十条 开展随机抽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抽查中,如需要提取相应市场主体的证据时,原则上应当提取证据原件原件确实难以提取的,可以提取复印件,但应邀请市场主体相关工作人员见证并签字记录。  

第五章 随机抽查事项公开  

第二十一条 检查后,委各相关业务主管处室和委属单位当按照抽查内容,建立检查台账随机抽查事项名称、被检查对象名称、执法检查人员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录入台账,并就检查情况形成执法检查报告,送委政策法规处备查。  

第二十二条 委各相关业务主管处室和委属单位应当于抽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信息推送委门户网站“双随机一公开”栏目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三条 委各相关业务主管处室和委属单位对抽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行政处罚要件的应当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立案查处;对不属于我委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依法依纪移送有权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随机抽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秩序。  

第二十五条 细则委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来源: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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