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容管理局2012年度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意见
时间:2013-01-23 11:32

  局属各单位、直属各大队、机关各处室:

  根据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关于开展市直机关公务员2012年度下半年岗位综合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榕委组通【201273)《福州市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 》(榕委组综【200776)《福建省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闽人发〔2004146号)和《关于实施〈福建省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41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定于201212月份开展我局工作人员2012年度考核工作,现通知考核实施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年度考核工作的重要性

  年度考核工作是干部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局属各单位、直属各大队、机关各处室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年度考核工作作为调动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改变机关工作作风,治理庸、懒、散现象,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加以重视,结合日常绩效考评,求实效、讲实绩、重品德。通过考核提高机关干部职工队伍素质,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推进全局各项事业跨越式发展。

  二、考核内容、办法及标准

  (一)考核内容

  考核以工作人员对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情况为基本依据,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考核。

  ()考核办法

  考核工作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把完成日常工作情况、阶段性工作目标情况、出勤情况以及职业道德水准等作为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坚持领导评议与群众评议相结合,使被考核人的上级领导、同级、下级等不同层次的人员都参与考核过程,综合反映各方面的意见。

  ()考核标准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和不称职(不合格)。优秀等次比例按照《福州市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的精神一般以15%确定,对获得省级及省级(须与人事部门联合)以上系统先进集体,被授予“文明单位”称号或继续保持“文明单位”荣誉的确定20%,凡列入效能建设绩效评估的单位年度绩效评估不合格的按12%确定。优秀等次名额根据实际情况在机关各职务层次人员中合理分配,原则上按核定的考核优秀等次比列在各职务层次、各类人员中分别计算使用,不得相互挤占。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高;

  (2)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3)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4)工作实绩突出;

  (5)清正廉洁。

  2、确定为称职(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2)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3)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4)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5)廉洁自律。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

  (1)当年内被效能告诫1次的;

  (2)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3)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4)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或岗位调整,经组织谈话、教育2次(含)以上仍不改正的;

  (5)负责人未能认真履行职责,疏于管理,疏于监督,致使所属部门未能完成本职工作的;

  (6)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2天(含),或者一年累计超过4天(含),以及多次迟到、早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7)平时绩效考评被评为“一般”和“差”等次的次数比列累计达到二分之一的;

  (8)其他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4、对虽未受党纪、政纪处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1) 当年内被效能告诫2次的;

  (2)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4天(含),或者一年累计超过8天(含);

  (3) 平时绩效考评被评为“一般”和“差”等次的次数比列累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4)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或命令的;

  (5)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组织谈话、教育仍无转变的;

  (6)在处置突发事件中临阵脱逃,或拒不服从指挥安排,或无故脱岗的;

  (7) 负责人履职不力,导致本部门发生严重违纪案件或严重工作失误的;

  (8) 其他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5、当年内被效能告诫1次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不得享受当年度年终考核奖金和文明单位奖金;当年内被效能告诫2次的,当年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并调整其工作岗位;当年内被效能告诫3次及以上的,或被评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后一年内再被效能告诫1次的,当年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对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或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将适时组织相关教育培训。

  6、病、事假(不含法定产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工作人员,不进行年度考核,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考核,但不定等次。

  7、综治工作不到位或发生综治问题的取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不得评为称职(合格)等次(含)以上等次。

  三、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对象及权限

  (一)组织领导

  成立局公务员岗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林辉局长任考核领导小组组长,周金如副书记任常务副组长、郑保胜副局长、李伟贤副局长、唐自秀纪检组长、江玉坤副局长、金德荣副局长、陈国英党组成员、赵林如副调研员、陈文副调研员等任副组长;成员由程明星、刘金华、林忠、江枝铃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政治处,程明星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考核的日常工作。

  (二)考核对象

  局系统在我局管理权限内的工作人员。

  (三)考核权限

  局公务员岗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考核具体实施办法,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工作,审核考核评语及确定考核等次,对不服考核结果提出的申请进行复核。

  1、局机关公务员、借用机关的公务员、机关工勤人员、借用机关帮助工作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局属事业单位(含参公单位)和直属大队科级干部由局公务员岗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直接考核。

  2、局直属大队科级以下公务员、工勤人员、工人身份人员由各大队配合局公务员岗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考核。

  3、事业单位(含参公单位)科级以下人员由所在单位按规定自行考核。

  四、考核的基本程序

  考核工作分为宣传动员、述职、测评、评议、评定、公示等六个部分。

  1、被考核对象填写《福州市机关(事业)工作人员2012年度考核登记表》,总结年度德、能、勤、绩、廉的表现和工作情况,重点记录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生产的效益以及工作作风、工作态度、勤奋精神。

  2、各单位组织公务员述职,重点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述职的方式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借用(挂职)的公务员、机关工勤人员超过6个月的参加借用(挂职)单位考核。未超过6个月的回原隶属单位参加考核。超过6个月的,考核的等次直接由考核组根据挂职单位的意见确定。

  3、按照分类分级考核的原则,由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对内设机构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对内设机构其他人员全年来的工作完成情况和工作表现予以点评,评价公务员完成岗位任务情况、工作效率、存在问题以及工作作风、工作态度、敬业精神等。各单位应在1225日前将述职情况及拟确定的考核等次上报局考核组办公室。

  4、局考核组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全体应参加考核的工作人员本年度的德、能、勤、绩、廉的表现进行民主测评。

  5、局考核组根据公务员(事业人员)直接领导的点评、半年度考核情况,考勤情况、民主测评结果、奖惩情况等,提出被考核对象年度考核等次意见。

  6、局党组根据考核组的意见,研究确定被考核对象的年度考核等次。

  7、拟评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在本机关公示5个工作日。

  五、其他事项

  1、优秀等次名额先批后用,各单位应填写《福州市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使用申报表》(一式两份),按审批规定分别向本局和市公务员局申报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经批准后执行。

  2、优秀等次名额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单位内各职务层次人员中合理分配,原则上按核定的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在各职务层次人员中分别计算使用,不得相互挤占。

  3、挂职干部的年度考核由考核组根据挂职单位的意见确定,其优秀等次名额实行单列,不占派出单位优秀等次名额。

  4、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拟定年度考核具体工作方案,于20121220日前完成本单位年度考核的各项准备工作,20121225日前完成年度考核工作,并上报年度考核工作总结、个人年度考核登记表和备案材料(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被考核人员简明花名册、考核优秀人员花名册、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与不称职人员情况登记表,市直机关长期不在岗和超假人员情况登记表,需附电子文档发送到770854878@qq.com

  福州市市容管理局

                                                                                              20121219

来源:市容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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