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3-01-22 22:27

  榕委办【2009】44号

  各县(市)区委、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公司),各人民团体,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福州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5月 12日 

             

         

  福州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福州市机关效能建设,加大行政问责的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效能告诫是指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工作制度,影响工作效能,但尚未达到党纪政纪处分情节的,按照一定程序给予惩诫的一种教育手段。 

    第三条效能告诫适用于福州市乡(镇)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中除临时聘用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机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达到党政纪处分情节的,应给予效能告诫。 

    (一)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党委、政府决策、决定、命令、部署,对上级领导批示件、上级部门批办件不认真落实,不及时办理,影响政令畅通的; 

    (二)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效率低下,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三)对企业和群众申请办理的事项,不执行一次性告知、受理承诺、否定报备、限时办结、办事公开等制度的; 

    (四)擅自增设审批项目或增加审批条件,应上网审批项目不进行网上审批,有意逃避监督的; 

    (五)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纪律松懈,不遵守机关管理制度的; 

    (七)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 

    (八)对群众合法合理诉求不认真办理、及时反馈,或刁难报复投诉人的; 

    (九)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滥用行政自由我量权的。 

    (十一)其他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 

    第五条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该机关领导人进行效能告诫。 

    (一)机关未按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影响机关效能的; 

    (二)对本机关的效能建设制度执行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本机关及所属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必须给予相应处理而不及时做出处理,或袒护错误,干扰调查的; 

    (四)本机关出现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追究部门领导责任的。 

    第六条效能告诫实行累进逐级追究制度。同一年度内,机关所属部门工作人员受效能告诫每2人(次)的,应给予该部门负责人效能告诫1次;机关工作人员受效能告诫每3人(次)的,给予机关分管领导效能告诫1次;机关工作人员受效能告诫每4人(次)的,给予该机关主要负责人效能告诫1次。 

    机关自行检查效能工作中发现问题,给予本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的,不适用累进逐级追究的规定。 

    第七条对机关主要负责人的效能告诫,由上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决定。对机关其他领导的效能告诫,由上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 

    对机关工作人员给予效能告诫的,由所在单位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出决定,必要时,也可由上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做出决定。 

    第八条效能告诫决定应书面送达被告诫对象,并抄报上一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按千部管理权限抄送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效能告诫的依据材料应存入决定机关的文书档案。 

    第九条机关工作人员被效能告诫一次的,不得享受当年度年终考核奖金和文明单位奖金,从做出效能告诫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能评先评优,不能提拔使用,不能作为后备干部,已列为后备干部的应取消后备干部资格;一年内被效能告诫2次的,当年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并调整其工作岗位;一年内被效能告诫3次及以上,或被评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后一年内再被效能告诫1次的,当年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机关主要负责人被效能告诫一次的,该机关当年度不能评各类先进单位。 

    第十条受到效能告诫的对象有申辩的权利。受到效能告诫的对象对效能告诫不服的,可在收到效能告诫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做出决定的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辩一次。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辩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做出维持或撤销效能告诫的决定,并送达申辩人。 

    申辩期间不停止原效能告诫的执行。 

    第十一条福州市公共企事业单位中由各级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2年7月26日印发的《福州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榕委办[2002]212号)同时废止。

 

来源:市容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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