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某公司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行为被罚
时间:2022-01-17 09:41

一、基本案情

根据市资源规划局移送函反映,某公司在仓山区六一南路、上藤路交叉口北侧三角地块内建设地铁1号线上藤站附属用房存在“未批先建”问题。经我委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上述情况属实,该公司构成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予以处罚。经市资源规划局认定,该房屋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规划实施影响的清新。同时,经专家认定,拆除案涉房屋可能影响地铁站出入口及主体建筑的安全,建议不予拆除,保留上藤站附属用房,在依法履行向社会公示并报请市政府备案后,我委采用没收实物的方式进行查处。

二、适用法律法规依据

(一)立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处理方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鉴于案涉房屋属于地铁附属用房,如果拆除可能影响地铁运营安全,故采取没收实物方式进行处置。

城市建设的规范化管理,是维护公共秩序的重要方面,更是城市文明的应有之义。遵守城市规划,不违章建设,不私搭乱建,是每个公民对城市应尽的公共义务,是基本的城市生活规则。对违法建设整治工作,坚持“零容忍”,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清除一起,坚决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

来源: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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