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某公司因未按规定硬化施工运输道路行为被罚
时间:2022-06-23 10:38

一、基本案情

2022年5月,我委执法人员日常巡查发现,晋安区某项目工地内存在未按规定硬化施工运输道路行为。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项目施工单位为A公司。现场测量未硬化道路长度达19米。经询问该项目施工单位负责人,当事人承认其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向其开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3日内整改到位。经后期复查,发现当事人已整改到位。鉴于该公司属于首次违法,且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改正到位,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福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管理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工作规则及福州市城市管理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的规定,我委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当事人出具《轻微违法行为警示教育告知书》,告知其不得再次违法。

二、法律法规依据

(一)立案依据

《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二条 施工工地、料场、固体废物堆放场等场区内的运输道路必须硬化,出口处应当设置清洗出场车辆和设备的装置,未经有效清洗的车辆和设备不得出场。

(二)处罚依据

《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二)施工工地的运输道路未按规定硬化。

三、案件启示 

随着城市建设的提速,各项工程项目如火如荼地进行,但同时也会出现施工工地内运输道路未硬化、运输车辆未经冲洗上路等可能造成大气扬尘污染的现象。因此,各建设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六个百分百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问题,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空气质量改善,提升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水平,持续打好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攻坚战。

同时,本案系我市城市管理系统首个“初违不罚”案件。本案中,考虑到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故免于处罚。本次执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企业及时纠错,体现了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原则,进一步优化了城市管理领域法治化营商环境,让市场主体和群众感受到执法“温度”。

来源: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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