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设施安全保密法治教育
时间:2018-11-22 15:28
  

    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而军事设施又是国防建设的基础。

  一、涉及国防安全法治教育的主要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二、军事设施的定义

  根据《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边防、海防管控设施、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和军队执行任务必需设置的临时设施。

  、有关常识

  1、12339电话,是国家安全机关面向全国受理公民和组织举报电话。这条热线是由国家安全部设立的,为了方便公民和组织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间谍行为或线索。受理举报范围与国家《反间谍法》提到的内容一致 

  网络举报:https://www.12339.gov.cn/

  2、110报警求助电话。110电话是警民互动平台,便利群众报警求助

  3、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2015年7月1日国家安全法实施后,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2016年4月15日首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4、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法律规定,在各省军区、军分区、县(市)人民武装部是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办理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5、010-55601919泄密举报电话。为有效防范和打击互联网泄密行为,切实保障国家秘密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家保密局特设立互联网泄密举报电话。凡发现在互联网上刊登、传递、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均可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国家保密局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6、必须自觉维护国家安全,保守国家秘密,不做有损国家安全的行为;对可疑的间谍行为有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的义务。

  、有关法律摘录

  1、《国防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

  2、《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 

  3、《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4、《国防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物品。”

  5、《国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有对危害国防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

  6、《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项规定“(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7、《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8、《反间谍法》第十九条规定“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第二十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 

  9、《国家安全法》第八十条规定“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反间谍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因协助反间谍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来源:城市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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