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区(长乐区)、各县(市)区城综局,委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维护法治统一,根据上级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的工作部署,我委对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详见附件)。
上述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件)
2.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6件)
2026年8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