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榕政办规〔2023〕1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福州市城区非居民厨余垃圾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方案》,现予印发,请结合《管理办法》一并实施。同时,请新区(长乐区)参照制定。
特此通知
附件:福州市城区非居民厨余垃圾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方案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州市财政局
2026年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州市城区非居民厨余垃圾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方案
为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计量和收费工作,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1〕565号)相关精神,实行城区非居民厨余垃圾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
一、收费范围和对象
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非居民户,在“水消耗量折算系数法”或按桶核定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基础上,厨余垃圾产生量超过定额标准的,纳入厨余垃圾处理费超定额加价收费范围。
本方案所称非居民厨余垃圾,是指非居民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加工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
二、定额管理
非居民户上年度(前12个月)厨余垃圾产生量作为本年度厨余垃圾定额标准。12个月为一个计费周期。新设立单位服务期满一年(12个月)后,纳入厨余垃圾处理费超定额管理。
三、收费标准和计收方式
当非居民户年度厨余垃圾产生量超出定额标准,超出部分按照96元/吨或8元/桶(120L)加收。
超定额加价费用由与餐饮垃圾特许经营企业签订餐饮垃圾收运处置协议的非居民户或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楼宇物业单位)缴纳。
四、实施步骤
非居民厨余垃圾超定额加价收费机制先行在党政机关、部队、事业单位等有集体食堂的单位实行,其他非居民单位待条件成熟后适时实施。
五、征收方式
征收工作由市渣土中心负责组织,各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市渣土中心也可依法委托餐饮垃圾特许经营企业代收超定额加价费用,代收手续费可参照自来水代收手续费标准。
六、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2026年3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