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城综局、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市城管执法支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管理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了《福州市城市管理领域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工作规则》和《福州市城市管理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第二批)》。现印发给你们贯彻实施,有效期5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4年4月11日印发的《福州市城市管理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二批)》同时废止。
附件:1.福州市城市管理领域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工作规则
2.福州市城市管理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第二批)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