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城市管理局(住建局),福州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委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委对《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涉及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了动态调整,并经市司法局审核,现予以公布,有效期5年。
请你们遵照执行,并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要求,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制度,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升行政执法工作质效。
附件: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方面)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