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城管局、红庙岭垃圾综合处理中心、五城区各垃圾收运企业: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5号)的有关规定,2019年5月1日起,五城区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要求所有生活垃圾必须做到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为规范我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行为,有效排除垃圾分类运输障碍,杜绝出现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现象,进一步加强对垃圾分类收运过程的统一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垃圾收运企业全部纳入各区日常监管范围。鉴于近期出现一些垃圾收运企业因尚未具备分类收运能力,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进行混装收运,从6月20日起,所有收运五城区居民小区生活垃圾的收运企业应全部纳入各区日常监管范围,并由各区城管局实行统一管理。
二、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不得将生活垃圾交由未纳入各区城管局日常监管范围的企业运输。街(镇)、社区、物业企业等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不得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含易腐垃圾、其他垃圾)交由未纳入各区城管局日常监管范围的企业进行收集、转运,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三、生活垃圾收运企业应当具备分类收集运输能力。凡纳入各区城管局日常监管范围的垃圾收运企业,应当购置符合我市垃圾分类相关规定与要求的收集、运输车辆,同时垃圾收运企业必须在各区城管局允许的收运服务范围内,采用分类垃圾车辆进行区间转运,或直运至红庙岭垃圾综合处理中心,禁止将分类后的垃圾混装收运。
四、各区城管局要加强管理,做好生活垃圾进转运站的台账记录,2019 年6月20日起,严禁未列入五城区城管局日常监管范围的车辆进入转运站倾倒生活垃圾。
五、红庙岭垃圾综合处理中心要严禁未领取垃圾运输出入卡的车辆进场倾倒垃圾,并做好入场台账记录。
六、重新核定各区垃圾量。各区城管局要重新对辖区内的垃圾量进行认真核定,日垃圾量核定情况整理归档备查,月垃圾量核定情况于6月20日前向市环卫中心和红庙岭垃圾综合处理中心报备(包括月垃圾产生总量、各转运站的月垃圾产生量及每月车次情况)。今后,若因特殊情况造成垃圾量突然巨增,短期内需要加大收运量的,可由区城管局向市城管委报备。若发现收运量大大超过预报量且未经报备的情况,各区城管局应立即进行整改、查处,并及时将情况报送市城管委。
七、各区城管局要加强监管与处罚。各区城管局要根据《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5号)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垃圾收集、运输企业的监管与处罚。垃圾收集、运输企业未按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地点和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的,将予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实时记录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和运输去向的,将予以处一万元罚款;未按规定配备分类收运垃圾运输车或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生活垃圾的,将予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等。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9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