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城管局(住建局)、司法局,福州高新区综合执法局、政法办,市城管执法支队: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城管委、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福州市城市管理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工作规则》及《福州市城市管理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福州市司法局
2022年5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城市管理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工作规则
一、全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查处初次轻微违法行为,适用本规则。
二、全市城市管理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由市城管委结合实际,梳理常见轻微违法行为,明确不予处罚情形,形成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根据立法工作情况,对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三、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内,当事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属县级行政区域内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当事人及时改正;
4.违法行为属于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范围。
四、实施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1.立案。填制《立案审批表》。
2.调查取证。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
3.责令改正。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
4.核查。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5.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经核查确认当事人已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制发《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福州市城市管理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警示教育告知书》,开展普法宣传。
6.结案。办结的不予处罚案件应当及时归档,并将案件信息录入行政执法信息化管理系统。
五、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六、本规则有效期2年。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城市管理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法规依据 |
适用条件 |
(一)市容环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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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摩托车、自行车等未在划定的停车点停放的 |
1.《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第二款 摩托车、自行车、三轮车等应当在划定的停车点停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随地吐痰,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等废弃物的,或者摩托车、自行车、三轮车等未在划定的停车点停放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单位处以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当事人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
2 |
擅自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者进行经营活动的 |
1.《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九条 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不得占用商场(店)门前场地、通道进行经营活动,确需临时搭建或者占用的,须经市、县(市)有关部门批准。禁止占用人行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道路和桥涵设施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者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单位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三)占用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者擅自在商场(店)门前场地进行经营活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扣其违法物品、工具,并登记保存。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当事人初次违法,占用道路2平方米(含)以下,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法规依据 |
适用条件 |
3 |
擅自设置宣传品或在公共广告栏外张贴标语、启事、招贴广告的 |
1.《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不含招贴广告)、牌匾、画廊、报栏、公共广告栏、橱窗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破损陈旧的,设置单位必须及时维修、更新或者拆除。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灯光广告、公共广告栏必须征得市、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除公共广告栏外,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和树木上张贴标语、启事、招贴广告。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单位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十四)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灯光广告或者悬挂标语条幅等宣传品的;在公共广告栏外张贴标语、启事、招贴广告的; 违反前款第(十四)项规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扣其违法物品、工具,并登记保存。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当事人初次违法,设置或张贴1处,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
4 |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当事人初次违法,混装3立方米(含)以下建筑垃圾,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法规依据 |
适用条件 |
5 |
施工工地的运输道路未按规定硬化的 |
1.《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 第十二条 施工工地、料场、固体废物堆放场等场区内的运输道路必须硬化,出口处应当设置清洗出场车辆和设备的装置,未经有效清洗的车辆和设备不得出场。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二)施工工地的运输道路未按规定硬化,或者出口处未按规定设置清洗出场车辆和设备的装置,或者未经有效清洗出场车辆和设备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当事人初次违法,未按规定硬化道路长度在20米(含)以下,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
6 |
个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
1.《福州市建筑垃管理规定》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运输建筑垃圾的,应当委托具有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企业承运。个人和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以罚款:(一)未经批准运输建筑垃圾的,处三万元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当事人初次违法,处置2立方米(含)以下建筑垃圾,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法规依据 |
适用条件 |
7 |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乱涂写,乱刻画的 |
1.《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污损、占用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市政公用设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乱涂写、乱刻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单位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一)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乱涂写,乱刻画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当事人初次违法,涂写、刻画面积1-2处(含)或累计面积3平方米(含)以下,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
8 |
在道路冲洗机动车的 |
1.《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在道路冲洗各种机动车;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单位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五)在道路冲洗各种机动车的; 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扣其违法物品、工具,并登记保存。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当事人初次违法,在背街小巷冲洗机动车,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法规依据 |
适用条件 |
(二)市政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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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 |
1.《福州市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第二款 禁止占用下列范围的城市道路: (一)主干道的车行道; (二)宽度不足三米的人行道; (三)广场、主次干道交叉口和铁路道口周围五十米范围内; (四)公交车站周围十米范围内; (五)测量标志、消防栓、进水井、各类检查井、路灯线杆以及闸阀设施周围三米范围内。 第十六条第一款 禁止擅自占用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外的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为其他用途的,须经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经批准占用或者超面积、超期限占用城市道路的,按每天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当事人初次违法,占用道路面积10平方米(含)以下,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法规依据 |
适用条件 |
(三)园林绿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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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在公共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点的 |
1.《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七)在公共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点;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罚:(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处以5元至500元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当事人初次违法,占用绿地或绿篱面积1平方米(含)以下,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
11 |
在园林绿地内堆放物料的 |
1.《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三)在园林绿地内堆放物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二)违反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八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当事人初次违法,占用绿地面积2平方米(含)以下,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法规依据 |
适用条件 |
(四)物业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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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在物业管理区域擅自占用道路、场地的 |
1.《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当事人初次违法,占用面积20平方米(含)以下,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