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等三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施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榕城管委规〔2022〕2号

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单位,各建设单位:

  为切实加强城市桥梁周边施工管理,保障城市桥梁安全运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施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专此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2年3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施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加强城市桥梁周边施工管理,保障城市桥梁安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福州市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办法》《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福建省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管理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施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禁擅自施工

  1.在城市桥梁(含隧道、地下通道、涵洞,下同)安全保护区(详见附件)内,严禁擅自从事可能影响桥梁安全的限制性施工作业,包括:河道清疏挖掘、建筑打桩、修建地下结构物、隧道掘进、管线顶进、埋设管线、爆破、基坑开挖、降水、大体积堆(卸)载等可能损害城市桥梁的行为。

  2.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内从事可能影响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先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管理单位签订保护协议(对于未移交的城市桥梁,由桥梁原建设单位、后期移交管养单位和限制性作业建设单位签订三方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3.对于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建设、城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督促相关单位切实规范施工作业行为、强化施工过程管控、落实桥梁安全保护责任;同时加强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规施工作业行为。

  4.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内从事可能影响桥梁安全的限制性施工作业,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设置大型广告或悬挂物等,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严格施工审查

  1.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可能影响桥梁安全的限制性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事先委托专业资质单位分析评估施工对城市桥梁安全的影响并出具分析评估报告,或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安全验算并出具意见。

  2.经分析评估或验算,施工对城市桥梁安全没有影响的,建设单位应组织专业资质检测单位编制必要的城市桥梁安全监测方案;施工对城市桥梁安全存在影响的,建设单位应组织专业资质单位编制城市桥梁安全保护设计、施工、检(监)测方案,并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根据专家意见完善相关方案。

  3.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城市桥梁安全评估报告(或原设计单位意见)、保护设计、施工、检(监)测方案等技术资料报备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4、建设单位应将为保护城市桥梁所发生的安全评估、保护设计、施工、检(监)测等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

  三、强化监管职责

  (一)限制性作业建设单位职责

  1.经同意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城市桥梁安全保护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保护协议组织施工。

  2.为及时掌握施工作业对城市桥梁安全影响情况,建设单位应委托专业资质检测单位,在作业期间及后续阶段,对相关城市桥梁进行动态监测,并将情况定期报送城市桥梁管理单位。

  3.建设单位应加强与城市桥梁管理单位沟通联系,及时协调解决因施工影响出现的桥梁问题。检(监)测发现城市桥梁结构受损、变形异常等安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及时通报城市桥梁管理单位,同时暂停施工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待排除隐患后方可继续施工。

  (二)城市桥梁管理单位职责

  1.城市桥梁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经常检查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施工作业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的应立即通知建设单位整改;发现擅自实施施工作业行为的,应予以及时制止,同时通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置。

  2.城市桥梁管理单位应落实检测制度,委托专业资质检测单位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及时掌握城市桥梁安全状况。

  (三)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职责

  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在项目前期多规合一平台会商阶段就项目情况征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意见,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按城市桥梁安全保护要求在平台规定时效内回复意见,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将意见告知建设单位。

  (四)建设主管部门职责

  1.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审查意见,对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可能影响桥梁安全的限制性施工作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督促建设或施工单位主动对接桥梁管理单位制定桥梁设施保护方案,对未能提供经桥梁管理单位确认的桥梁设施保护方案的,责令改正。

  2.在城市桥梁新改建时,应邀请该桥梁竣工后移交管养单位提前介入初步设计、竣工检测及验收等建设过程。

  四、严惩违规施工

  1.对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施工作业审查、监管等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施工作业造成城市桥梁损坏的,建设施工单位应承担加固修复及赔偿责任。违反法规规章规定的,移送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对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擅自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依据《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妨碍桥涵设施正常使用的,依据《福州市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危及安全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其他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范围

  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是指桥梁垂直投影面、隧道周边一定距离范围内的水域或陆域。由于城市桥梁结构类型复杂、可能损害城市桥梁的限制性作业行为多样、桥梁周边的水文地质条件不同,桥梁安全保护区域也有所区别。为便于实际操作,现根据住建部《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CJJ 99-2017),按不同施工作业、桥梁结构类型等划定我市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范围,具体如下:

  一、基坑工程的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

  1.基坑开挖会对桥梁周边土体造成一定的扰动,从而引起桥梁沉降、倾斜、转动等,改变桥梁结构受力,甚至其内力变化将超出桥梁承载能力,造成桥梁破坏。对此,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提高基坑安全度,并采取必要的监测和保护措施,确保桥梁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完备。

  2.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应根据环境条件、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等进行划分。为便于管理,将基坑工程根据开挖深度划分为三级,见表1。

  表1  基坑安全等级划分

基坑安全等级

开挖深度H (m)

一级基坑工程

H>12

二级基坑工程

7≤H≤12

三级基坑工程

H<7

  3.基坑工程的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按表2划分。

  表2  按基坑工程划分的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

桥梁类型

桥梁安全保护区域(m)

 

一级基坑

二级基坑

三级基坑

特大桥

75

65

55

大桥

65

55

50

中桥

55

50

45

小桥、涵洞

50

45

40

  (注:桥梁类型划分参考《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2011)

   二、桩基工程的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

   1.按成桩方法和对周围土体扰动程度的不同,将桩基工程分为三类:

   (1)挤土桩:主要是各类打入或压入的预制桩、封底的钢管桩和混凝土管桩、沉管灌注桩等;

   (2)部分挤土桩:主要是各类打入或压入的I型或H型钢桩、钢板桩、开口式的钢管桩、螺旋桩等;

   (3)非挤土桩:主要是各类挖孔或钻孔桩、预钻孔埋入桩等。

   由于部分挤土桩的挤土程度难以定量确定,偏于安全考虑,把部分挤土桩归入挤土桩的类别中,按挤土桩和非挤土桩两大类进行管理。

   2.桩基工程的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按表3规定划分。 

  表3  按桩基工程划分的桥梁安全保护区域

桥梁类型

桥梁安全保护区域(m)

挤土桩

非挤土桩

特大桥

80

40

大桥

60

30

中桥

50

25

小桥、涵洞

40

20

  (注:桥梁类型划分参考《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2011)

   三、修建地下结构物、隧道掘进、埋设管线、降水工程等作业的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为桥梁垂直投影面周边各60m范围。

   四、疏浚作业的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为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桥梁垂直投影面两侧)各30m范围。

   五、爆破作业的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为桥梁垂直投影面周边200m范围。

   六、大面积堆物或减少载荷量超过20kN/m2的堆载(或卸载)作业的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为桥梁垂直投影面周边50m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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