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城管局(住建局)、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市城管执法支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管理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了《福州市城市管理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第一批)》。现印发给你们贯彻实施,有效期2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福州市城市管理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第一批)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2年8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城市管理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 |||||
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 市城管执法支队、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 | 倾倒、堆放、焚烧垃圾0.5立方米(含)以下、或抛撒垃圾0.5平方米(含)以下,能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应当制发《不予处罚决定书》和《警示教育告知书》 |
2 | 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 | 市城管执法支队、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 | 当事人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单位有前款第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应当制发《不予处罚决定书》和《警示教育告知书》 |
3 | 责任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做好划片保洁工作的 | 市城管执法支队、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 | 责任区有1处不整洁(存在垃圾),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清扫、保洁按下列规定实行划片包干、分工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和公共广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住宅小区、小街巷及居民生活区,由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负责; (三)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商场、医院、公园风景区及小绿地等公共场所和专用道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院落、宿舍区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卫生责任区,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 (五)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由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商业摊点由从业者负责; (六)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三十条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应当制发《不予处罚决定书》和《警示教育告知书》 |
4 | 随地吐痰,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等废弃物的 | 市城管执法支队、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 | 当事人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1.《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核、烟蒂、纸屑等废弃物;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随地吐痰,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等废弃物的,或者摩托车、自行车、三轮车等未在划定的停车点停放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单位处以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应当制发《不予处罚决定书》和《警示教育告知书》 |
5 | 将路面清扫的尘土、砂粒等倒入花池、绿化带的 | 市城管执法支队、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 | 当事人及时改正,未造成环境卫生污染 |
1.《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将路面清扫的尘土、砂粒等倒入花池、绿化带和下水道;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单位责令改正,并可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二)将路面清扫的尘土、砂粒等倒入花池、绿化带或者下水道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应当制发《不予处罚决定书》和《警示教育告知书》 |
6 | 鸽舍设置不符合环境卫生要求的 | 市城管执法支队、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 | 当事人及时改正,未造成环境卫生污染 |
1.《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 禁止在城市市区饲养鸡、鸭、鹅、肉鸽、兔、羊、猪等家禽家畜,但教学、科研单位的实验动物除外;饲养信鸽须经体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置鸽舍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要求,不得有碍市容。禁止在阳台外和窗外搭建鸽舍。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单位责令改正,并可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五)设置鸽舍不符合环境卫生要求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应当制发《不予处罚决定书》和《警示教育告知书》 |
7 |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 市城管执法支队、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 | 期满后占用城市道路面积10平方米(含)以下或挖掘道路完工后1天(含)内未清理现场,当事人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应当制发《不予处罚决定书》和《警示教育告知书》 |
8 | 利用树木搭棚、架设线路和拉直钢筋的 | 市城管执法支队、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 | 当事人及时改正,未对树木造成损害 |
1.《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九)利用树木搭棚、架设线路和拉直钢筋;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四)违反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应当制发《不予处罚决定书》和《警示教育告知书》 |
9 | 在距离树木二米内挖土、挖坑和挖窑的 | 市城管执法支队、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 | 当事人及时改正,未对树木造成损害 |
1.《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十一)在距离树木二米以内挖土、挖坑和挖窑。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四)违反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应当制发《不予处罚决定书》和《警示教育告知书》 |
10 | 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未在项目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的 | 市城管执法支队、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 | 当事人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1.《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居住小区、商住楼等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该项目的显著位置永久公示绿地平面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应当制发《不予处罚决定书》和《警示教育告知书》 |
11 | 施工工地未按规定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 市城管执法支队、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 | 有设置硬质围挡,但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能够自行及时改正,未造成扬尘污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应当制发《不予处罚决定书》和《警示教育告知书》 |
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摩托车、自行车等未在划定的停车点停放的 | 市城管执法支队、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 | 当事人初次违法,及时改正 |
1.《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第二款 摩托车、自行车、三轮车等应当在划定的停车点停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随地吐痰,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等废弃物的,或者摩托车、自行车、三轮车等未在划定的停车点停放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单位处以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属于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应当制发《不予处罚决定书》和《警示教育告知书》 |
2 | 擅自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者进行经营活动的 | 市城管执法支队、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 | 当事人初次违法,占用道路2平方米(含)以下,及时改正 |
1.《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九条 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不得占用商场(店)门前场地、通道进行经营活动,确需临时搭建或者占用的,须经市、县(市)有关部门批准。禁止占用人行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道路和桥涵设施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者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单位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三)占用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者擅自在商场(店)门前场地进行经营活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扣其违法物品、工具,并登记保存。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属于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应当制发《不予处罚决定书》和《警示教育告知书》 |
3 | 擅自设置宣传品或在公共广告栏外张贴标语、启事、招贴广告的 | 市城管执法支队、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 | 当事人初次违法,设置或张贴1处,及时改正 |
1.《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不含招贴广告)、牌匾、画廊、报栏、公共广告栏、橱窗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破损陈旧的,设置单位必须及时维修、更新或者拆除。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灯光广告、公共广告栏必须征得市、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除公共广告栏外,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和树木上张贴标语、启事、招贴广告。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单位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十四)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灯光广告或者悬挂标语条幅等宣传品的;在公共广告栏外张贴标语、启事、招贴广告的; 违反前款第(十四)项规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扣其违法物品、工具,并登记保存。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属于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应当制发《不予处罚决定书》和《警示教育告知书》 |
4 |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 市城管执法支队、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 | 当事人初次违法,混装3立方米(含)以下建筑垃圾,及时改正 |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属于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应当制发《不予处罚决定书》和《警示教育告知书》 |
5 | 施工工地的运输道路未按规定硬化的 | 市城管执法支队、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 | 当事人初次违法,未按规定硬化道路长度在20米(含)以下,及时改正 |
1.《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 第十二条 施工工地、料场、固体废物堆放场等场区内的运输道路必须硬化,出口处应当设置清洗出场车辆和设备的装置,未经有效清洗的车辆和设备不得出场。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二)施工工地的运输道路未按规定硬化,或者出口处未按规定设置清洗出场车辆和设备的装置,或者未经有效清洗出场车辆和设备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属于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应当制发《不予处罚决定书》和《警示教育告知书》 |
6 | 个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 市城管执法支队、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 | 当事人初次违法,处置2立方米(含)以下建筑垃圾,及时改正 |
1.《福州市建筑垃管理规定》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运输建筑垃圾的,应当委托具有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企业承运。个人和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以罚款:(一)未经批准运输建筑垃圾的,处三万元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属于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应当制发《不予处罚决定书》和《警示教育告知书》 |
7 |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乱涂写,乱刻画的 | 市城管执法支队、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 | 当事人初次违法,涂写、刻画面积1-2处(含)或累计面积3平方米(含)以下,及时改正 |
1.《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污损、占用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市政公用设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乱涂写、乱刻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单位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一)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乱涂写,乱刻画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属于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应当制发《不予处罚决定书》和《警示教育告知书》 |
8 | 在道路冲洗机动车的 | 市城管执法支队、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 | 当事人初次违法,在背街小巷冲洗机动车,及时改正 |
1.《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在道路冲洗各种机动车;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单位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五)在道路冲洗各种机动车的; 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扣其违法物品、工具,并登记保存。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属于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应当制发《不予处罚决定书》和《警示教育告知书》 |
9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 | 市城管执法支队、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 | 当事人初次违法,占用道路面积10平方米(含)以下,及时改正 |
1.《福州市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第二款 禁止占用下列范围的城市道路: (一)主干道的车行道; (二)宽度不足三米的人行道; (三)广场、主次干道交叉口和铁路道口周围五十米范围内; (四)公交车站周围十米范围内; (五)测量标志、消防栓、进水井、各类检查井、路灯线杆以及闸阀设施周围三米范围内。 第十六条第一款 禁止擅自占用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外的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为其他用途的,须经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经批准占用或者超面积、超期限占用城市道路的,按每天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属于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应当制发《不予处罚决定书》和《警示教育告知书》 |
10 | 在公共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点的 | 市城管执法支队、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 | 当事人初次违法,占用绿地或绿篱面积1平方米(含)以下,及时改正 |
1.《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七)在公共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点;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罚:(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处以5元至500元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属于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应当制发《不予处罚决定书》和《警示教育告知书》 |
11 | 在园林绿地内堆放物料的 | 市城管执法支队、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 | 当事人初次违法,占用绿地面积2平方米(含)以下,及时改正 |
1.《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三)在园林绿地内堆放物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二)违反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八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属于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应当制发《不予处罚决定书》和《警示教育告知书》 |
12 | 在物业管理区域擅自占用道路、场地的 | 市城管执法支队、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 | 当事人初次违法,占用面积20平方米(含)以下,及时改正 |
1.《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属于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应当制发《不予处罚决定书》和《警示教育告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