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榕城管委法〔2021〕4号

各县(市)区城管局(住建局),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委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21〕3号)文件要求,我委结合我市城市管理政务服务工作实际,拟制了《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1年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减证便民”工作,根据《福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城市管理政务服务工作实际情况,现制定城市管理领域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原则,针对直接面向企业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现相关审批服务事项流程更简、办事更快、服务更优,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解决企业群众办事证明材料多、手续繁等问题。

  二、 主要任务

  (一)明确工作范围。本办法所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城市管理部门(住建部门)在办理城市管理政务服务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城市管理部门(住建部门)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二)明确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替代证明。申请人有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要求的证明。

  (三)规范工作流程。结合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开展情况,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按照内容完备、逻辑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内容,承诺的方式,虚假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等。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的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对外服务场所、互联网等渠道公示,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下载。

  (四)落实核查监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事中事后核查或者免于核查的范围。对于确需核查的,要针对证明事项的特点和承诺人的信用状况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核查标准、核查方式。对于免于核查的证明事项,要纳入日常监管范围,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提升核查监管效率。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虚假承诺情形的,依法依规不予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符合法定行政处罚条件的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各有关单位应当利用已有信息化平台进行线上核查,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无法线上核查的,应当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通过行政执法协助进行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检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检查扰民。

  (五)完善信用监管。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和推送工作机制,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监管。探索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类,依法对不同失信情形提出相应惩戒措施。

  (六)强化风险防范。梳理工作环节重大风险,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作出行政决定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建立承诺书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具备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的风险防控;对风险程度较高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适前告知承诺制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把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作为深化“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各有关单位分管领导要作为本单位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亲自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二)强化宣传引导。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宣传,通过对外服务场所、政务服务平台、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加强政策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监督检查。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进情况纳入依法行政相关考评体系,充分调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城市管理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及时发现和收集企业群众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意见建议,处理相关投诉举报,不断改进优化服务,提升企业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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