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2014年07月0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本《指南》实时更新。本《指南》内容如有变更,自信息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也可以在档案馆等公共查阅场所查阅本《指南》的纸质文本。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市城管委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城管委的信息公开由市城管委办公室负责,市城管委各部门的信息公开由信息生成和保存的机构负责。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总结、规划计划;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重大事项; 

  ●工作动态; 

  ●人事任免 

  ●职权公开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网址为:本机关在“中国福州” 门户网站上开设政府信息公开子网页,用于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网址为 http://www.fuzhou.gov.cn)。 

  (二)编排体系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信息编排体系主要包含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成文日期、文号等内容。

  说明:

  1.索引号:政府公开信息的唯一识别代码,由信息生成机构代码、信息类别、信息生成年度、年度信息流水号组成。

  2.信息名称:政府信息的标题。

  3.发布机构:政府信息发布主体。

  4.生成日期:政府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时间。

 

  5.文号:政府信息的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份和文件顺序号三个部分组成。

  公开形式 

  通过“中国福州” 政府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依托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首页或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获得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1-83308292 

  传真号码:0591-83335761 

  电子邮箱:fzscgwb@163.com 

  通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8号楼14层       

  邮政编码:350007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夏时制下午上下班时间顺延,即15: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本单位方位示意图及行车路线:公交线路可乘坐2、103、163、307路至东部办公区(公交站)即到。 

  (二)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1-83376828 

  通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8号楼14层 

  邮政编码:350007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夏令时下午工作时间顺延,即15:0018:00

    本单位方位示意图及行车路线:

  (1)公交站点:东部办公区、东部办公区(石碑兜)

  (2)公交线路:东部办公区站:103163;东部办公区(石碑兜)站:2142162175307;东部办公区(南社二路)站:142190192;江边洲路站:12177

  (3)地铁线路:地铁4号线“花海公园站”A出站口本单位方位示意图及行车路线:公交线路可乘坐2路、103路、163路、307路至东部办公区站下车即到。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根据国家《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申请政府信息,应当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并填写规定格式的申请表: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四)申请的处理及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市城管委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市城管委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监督和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受理在线举报,请登录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首页,进入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处填写提交举报意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