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17-3000-2018-00020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18-11-09
  • 标    题: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市管理领域“证照分离”改革管理措施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城管委综〔2018〕454号
  • 发布日期:2018-11-14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市管理领域“证照分离”改革管理措施的通知
榕城管委综〔2018〕454号
来源: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时间:2018-11-14 15:36

各县(市)区城管局、(建设局、住建局),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委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省、市政府的部署,为认真做好我市城市管理领域“证照分离”改革管理工作,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我委制定了《福州市城市管理领域“证照分离”改革管理措施》(见附件1、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管理措施

         2.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管理措施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8年11月9日

 

附件1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管理措施

 

一、事项名称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审批。

二、事项类别

推行告知承诺制。

三、管理依据

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四、管理措施

(一)推行告知承诺制。

1.制作告知承诺制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即发放许可证。

2.可容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经营协议”材料办理许可证。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告知承诺后的检查。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审批窗口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企业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实地勘察。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发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及时提交作出决定的审批机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2.随机抽查。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人员或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每年不定期最多对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检查。

3.重点复查。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对象,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4.举报核查。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第一时间受理投诉举报,并对被投诉举报的企业资格、经营范围及其相关信息进行核查。

五、监管程序

(一)按照监管计划,落实检查工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检查结束后,应当将检查情况备案,并及时进行汇总。

(二)按照投诉举报线索进行监督检查。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寄地址,及时受理并核查。

(三)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告本级行政主管部门。

六、监管处理

(一)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的违规违法行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理:

1.对不符合许可条件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企业,依法撤销许可证;

2.对许可事项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期或者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企业,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公告其许可证书作废;

3.对不履行规定义务或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企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发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企业违规经营,且不属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七、共同监管

(一)部门协管

加强部门协同监管,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建立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查处通报、案件抄送制度。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二)社会共管

实现社会共同监管,充分发挥环境卫生行业组织的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企业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八、监管单位

市、县(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九、举报电话

市城管委:0591-87143966

市行政服务中心:0591-87803407

市效能办:0591-83311225

 

 

 

 

 

 

附件2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管理措施

 

一、事项名称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服务。

二、事项类别

优化准入服务,推行告知承诺制。

三、监管依据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福州市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优化准入服务管理。

管理措施

优化准入服务并推行告知承诺制

1.全面实行网上业务办理。所有申请人必须在省、市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申报,对材料齐全的,一次性告知所需补齐补正的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立即启动办理程序。

2.压缩审批时限。办理时限由原来3个工作日全面压缩至1个工作日,让群众办事更省时。

3.精简审批材料。审批窗口能在线获取核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供。

4.推行告知承诺制。可容缺“宣传品设置的形式、范围、数量、时限和效果图”材料办理许可证。

5.网上公布办事指南。审批机构必须在省、市网上办事大厅公布“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并公示其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等。

6.推进信息共享与应用。审批窗口应当将审批的办理结果及时生成电子证照,并推送至电子证照库实现信息共享;凡是电子证照库已有申请人信息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的纸质材料。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告知承诺制后的检查。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审批窗口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5日内,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市容管理科(处)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实地勘察。市容管理科(处)发现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与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及时提交作出决定的审批机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2.随机抽查。市容管理科(处)应当组织人员不定期对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的路段(路口)、设置数量、时限、效果图以及应急处置方案、到期自行拆除情况等进行检查。

3.举报核查。市容管理科(处)在第一时间受理投诉举报,并对被投诉举报的企业资格、经营范围及其相关信息进行核查。

五、监管程序

(一)按照监管计划,落实检查工作。市容管理科(处)检查结束后,应当将检查情况备案,并及时进行汇总。

(二)按照投诉举报线索进行监督检查。市容管理科(处)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寄地址,及时受理并核查。

(三)市容管理科(处)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告本级行政主管部门。

六、监管处理

(一)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企业的违规违法行为,市容管理科(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福州市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级行政主管部门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理:

1.对不符合许可条件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企业,依法撤销许可证;

2.对许可事项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期或者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企业,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公告其许可证书作废;

3.对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二)市容管理科(处)发现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企业违规经营,且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七、监管单位

市、县(市)区城管局、建设局(住建局、执法局)内设的市容管理科(处)。

八、举报电话

市城管委:0591-87143966;

市行政服务中心:0591-87803407

市效能办:0591-833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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