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17-3000-2017-00027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17-09-27
- 标 题: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城管委综〔2017〕380号
- 发布日期:2017-09-30
- 有 效 性: 有效
委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7 年 9 月 27 日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为促进和保护我市城市管理市场公平竞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16〕304 号)和《福州市发改委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榕发改价格〔2017〕183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审查原则
(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统筹考虑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等多重目标需要,稳妥推进制度实施。
(三)科学谋划,分步实施。从我市城市管理实际出发,统筹考虑国家利益、区域发展、体制改革等多种需要,分阶段、分步骤推进和完善,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我市城市管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四)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通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二、审查内容
(一)审查对象。本机关制定的涉及城市管理行业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相关文件,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方式。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各处室制定的相关政策措施,应自行组织审查,并将审查情况提交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结合合法性审查,一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并形成书面公平竞争审查意见;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政策法规处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认为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作出审查合格的结论;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作出审查不合格的结论并退回起草处室,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可通过审查。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开。
(三)审查标准。要从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5.例外规定
审查中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以上例外情形,应在公平竞争审查报告中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此政策在起草过程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要明确实施期限。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成立市城管委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由林坦主任为组长,葛宏鹏副主任为副组长,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依托在委政策法规处,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服务,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平稳有效实施。
(二)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处室要认真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对象和标准,及时清理或调整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相关政策法规,并将已审查文件目录和审查情况提交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收到起草处室提交的审查资料后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出具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在审查清理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政策措施制定的背景、目的,区分不同情况,有序开展此项任务。
(三)严格规范增量。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自方案下发之日起,各处室在制定涉及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性文件时,均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要严格按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防止出台限制、排除竞争的相关政策措施。
(四)定期评估完善。在定期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要一并对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鼓励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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