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17-3000-2017-00006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 成文日期: 2017-03-06
  • 标    题: 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城管委综〔2017〕78号
  • 发布日期: 2017-03-06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
榕城管委综〔2017〕78号
来源: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时间:2017-03-06 00:00

 

委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我委拟定了《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经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7年3月6日  

 

 

 

 

 

 

 

 

附件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工作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通知》(榕委发〔201420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机制>的通知》(榕安委〔20152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属单位要建立健全涵盖党委(总支、支部)、行政班子成员及其部门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成员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实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以及“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委机关及委属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业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政策规定和本细则,负责监督检查本级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有关业务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党组(党委、党总支、支部)、行政领导班子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规定、部署和要求;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组(党委、党总支、支部)工作全局,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并纳入任期目标;领导和督促相关业务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晋职晋级、奖励惩戒的必要依据。

  (四)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考核指标,逐级分解下达、逐级签订责任书,认真落实督查考核制度。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引导和推动本单位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六)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七)加大安全生产经费保障,确保对基础设施、应急救援装备、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的投入。

  (八)经常了解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九)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研究作出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决定。

  (十)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办公室职责

  综合协调委机关和委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当委属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接到报告后30分钟内负责向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和省住建厅报告案情。

  第七条 计财处职责

负责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必需的工作费用,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对委属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组织人事处职责

  把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作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工作能力的评价指标,以及党政领导干部实绩考核、选拔任用的必要依据。

  第九条 机关党委职责

  将安全生产纳入机关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普及安全生产知识,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第十条 监察室职责

  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并对前期事故调查中有关失职渎职情况的监督;负责事故责任追究的调查、处理,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的调查工作应与政府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同步进行。

第十一条  公共关系处职责

通过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对外宣传我委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举措、经验,树立正面典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出现事故隐患时,根据委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指令,对外发布案情。

  第十二条 环境监管处职责

对渣土运输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市渣土管理处对渣土运输企业及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加强对渣土受纳场和堆放点的监管,杜绝安全隐患;对内河引水所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加强用电安全和防溺水事故教育,对在建工地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三条 公用设施监管处职责

  对红庙岭垃圾综合处理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完善森林防火、边坡塌方、排洪防涝等工作预案,加强对BOT企业的监管;对市环卫处进行监督指导,保障全市环卫保洁人员作业安全,加强车辆、设施的安全检查,加强转运站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执法监督处职责

  强化依法执法、文明执法教育,对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进行安全生产监督,在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妥善查处案件。

  第十五条 市容监管处职责

  对五一广场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加强用电设备安全管理,完善人员疏导方案,重点保障五一广场的政治安全;对五一商场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指导,加强商场内的消防安全检查,配齐消防设施,安全用电;监督市政工程管理处的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市政设施日常巡视及病害发现机制,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岗前培训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六条 行政审批处(法规处)职责

在修订地方法规时,突出安全生产工作,强调“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占道破路施工、渣土受纳等申请事项严格把关。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机制

  (一)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结合本单位实际,逐级分解下达事故控制指标和主要工作任务,委属各单位根据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做到任务明确、责任明晰。

  (二)对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落实情况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完成情况开展半年督查、年度考核,并加大考核的权重,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晋职晋级、奖励惩戒的重要评价内容之一。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议事协调机制

  (一)党组(党委、总支、支部)每半年听取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和部署,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投入、重大隐患整治等重大问题。

  (二)委机关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研究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例会由委分管领导召集,委属各单位分管领导参加;当委主要领导(每半年参加一次)出席会议时,委属各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参加会议。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检查调研机制

  (一)党组(党委、总支、支部)及有关负责人要定期督导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中,主要领导每季度至少调研或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其他领导每月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

  (二)重大国家法定节假日、国家重大会议期间等重要敏感时节,党政领导干部均要按照职责分工,带队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现场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齐抓共管机制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实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以及“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委属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助属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做好监督、检查、整改工作。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的业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三)各单位应当依托建立的全市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录入企(事)业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实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行政许可、安全诚信、事故责任追究等安全生产信息共享。

  (四)各单位要健全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监督机制,扩大新闻媒体和公众参与范围,畅通监督举报的途径,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举报制度,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履职报告点评通报机制

  (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深入基层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调研、检查,对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亲自过问、亲自督办,并将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年度述职报告。

  (二)委主要领导于每年1220日前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每年1210日前向市安委会报告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抄送省住建厅;每年1210日前向市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暨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情况,抄送省住建厅。委属各单位分别于每年125日、1215日向委机关报告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含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暨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情况)和主要领导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报告和跟踪落实机制

  (一)各单位要按照上级规定的时限将本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及统计报表,及时上报委机关。

  (二)对下属单位发生生产安全或火灾事故、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部署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不力、重大隐患整改不力、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以及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委党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约谈。被约谈的单位要于约谈之日起30日内,将约谈事项整改落实情况向委党组作出书面报告。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委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及委办公室报告。

  3.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委领导报告,尔后补报相关部门。

  4.各级各环节接到事故信息后应于30分钟内向上一级政府和部门报告。

  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6.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挂牌督办机制

  (一)对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委和相关单位要实行挂牌督办。

  (二)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措施能够消除的,由委负责挂牌督办;涉及多部门联合整治且难度较大的,可由委提请市政府挂牌督办。

  (三)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要明确督办事项、承担治理责任的单位、责任领导和完成时限。对实行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四)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要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机制

  (一)对因工作履职不到位、措施不到位、对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直至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纳入考核考评体系,加大安全生产业绩考核权重,并作为单位和领导干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三)凡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取消有关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同时视情节对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1.因管理不严格,责任制不落实,导致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以及火灾、工伤事故的。

2.对上级机关和本单位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未在限期内整改或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3.在上级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工作中被发现问题,影响委机关成绩的。

4.违反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受到处罚和追究的。

5.谎报或隐瞒不报生产安全事故,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6.对责任事故查处督办、重大事项督办、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工作不落实、无故拖延、敷衍塞责的。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尽职免责、失职追责”机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处分:在安全生产履职过程中,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履行职责,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同时在职责履行过程中保留完整、详实的过程资料的;因不可抗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尽职尽责组织参与应急救援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情给予处分:不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打击制止不力;重大安全隐患治理不及时不彻底的;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一岗双责”,系指领导干部既要对分管业务工作负责,也要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主要领导(主要负责人),系指党组(党委、党总支、支部)、行政的正职领导,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若与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属地原则执行当地的有关规定,但可参照执行本细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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