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17-3000-2016-00018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16-08-12
  • 标    题: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涉企收费自查自纠情况的报告
  • 发文字号: 榕城管委综〔2016〕220号
  • 发布日期:2016-08-12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涉企收费自查自纠情况的报告
榕城管委综〔2016〕220号
来源: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时间:2016-08-12 00:00
市财政局

  根据《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榕财综201645号)的要求,我委立即组织人员对“涉企收费”情况进行自查自纠。经自查,目前我委涉企收取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占用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处理费等3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现将我委涉企收费事项情况报告如下:

  一、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占用费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和《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市政工程管理处体制的通知》的精神,我委于2015年9月1日将涉及市政管理方面的“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占用费”的行政职权事项从市建委平移至市城管委窗口。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占用费的依据是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7条、《福州市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办法》第19条和《福建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闽建城2015〕15号)、《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建〔1993〕410号)、《福州市物委、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福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的通知》( 榕价〔1995〕33号)。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占用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已于2015年10月在福州门户网站和市城管委网站公开。收取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占用费全部进入财政专户,用于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和管理,专款专用。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4条和《福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暂行办法》第4条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07〕183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榕政综2008〕267号)的规定收取,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组织人员上门收取或委托市自来水公司代收,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并已于2015年3月在福州门户网站和市城管委网站公开。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进入财政专户,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置,专款专用。

  三、建筑垃圾处理费

  建筑垃圾处理费是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2002〕872号)和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16条、《福州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第8条以及《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核定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榕价费2014〕59号)的规定收取,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并已于2015年3月在福州门户网站和市城管委网站公开。收取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全部进入财政专户,用于城市建筑垃圾处置,专款专用。

  专此。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6年8月12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