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17-2704-2016-00010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16-05-13
  • 标    题: 关于加强和规范陶瓷原料类渣土处置管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城管委综〔2016〕130号
  • 发布日期:2016-05-13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加强和规范陶瓷原料类渣土处置管理的通知
榕城管委综〔2016〕130号
来源: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时间:2016-05-13 00:00

各区市容局、有关施工单位

  为推动建筑渣土资源化利用工作,我委鼓励企业将陶瓷原料类渣土运输至闽清等地进行资源化利用,不再办理渣土处置核准手续。然而,近期,一些瓷原料类渣土运输车辆发生爆斗事件,污染路面造成主干道交通堵塞,运输人逃逸,影响恶劣。为加强和规范陶瓷原料类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陶瓷原料类渣土处置管理实行备案制度。对建设项目施工中发现陶瓷原料类渣土需运输至闽清等地进行资源化利用的,由施工单位向市渣土管理处进行备案,备案信息包括出土的施工项目名称、施工单位、资源化利用单位、运输单位、运输路线、运输时间、运输车辆号牌等信息。市渣土管理处接到备案后要及时将备案信息通报至鼓楼、晋安等五个中心城区市容局和市城管支队。

  二、施工单位要加强对陶瓷原料类渣土处置的监管。要督促运输车辆做好净车出场,监督运输车辆落实防止沿路滴撒漏措施,以及落实防止超载和爆斗措施。对可能存在沿路滴撒漏、超载和爆斗的,不得让运输车辆离开施工工地。同时,要禁止渣土运输公司的渣土运输车辆承运,防止渣土运输车辆中途处置渣土。

  三、陶瓷原料类渣土的运输方要做好运输途中防止滴撒漏和爆斗工作。对发生滴漏撒污染路面或者爆斗等突发事件,要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在第一时间向市渣土管理处和出土的施工单位报告;市渣土管理处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机制,牵头处置渣土污染事件。运输方要积极配合渣土管理部门处置污染事件,并依法承担清理恢复路面保洁的代履行费用,并接受处罚。对发生污染事件运输人逃逸的,要从重处罚,同时施工单位要禁止其继续在该工地从事陶瓷原料类渣土运输。

  四、严格对陶瓷原料类渣土处置监管。市渣土管理处接到施工企业的申报备案,要立即组织力量对施工工地进行监督抽查;负有渣土管理职责的有关区市容局和城管支队要加强对备案的施工工地和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对发现施工工地未申报备案的处置陶瓷原料类渣土的,对施工单位按照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予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以及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予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合并处罚;对建设单位和运输单位分别按照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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