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17-2704-2016-00006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16-03-07
  • 标    题: 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垃圾、散装砂石等地材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城管委综〔2016〕61号
  • 发布日期:2016-03-07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垃圾、散装砂石等地材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
榕城管委综〔2016〕61号
来源: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时间:2016-03-07 00:00

各区市容局、闽侯县住建局、福州市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2014年6月13日,市市容管理局制发了《关于做好现阶段轻型自卸货车运输地材及建筑垃圾监管工作的通知》,授权市渣土运输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履行轻型自卸货车运输建筑垃圾和地材的监管职责,推行协会将轻型自卸货车车主或者运输公司吸纳为会员并收取会费、轻型自卸货车运输地材和建筑垃圾由协会向各区市容局备案的管理模式。这项政策执行以来,对加强我市建筑垃圾和地材运输管理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协会自身存在不按照章程规定发展会员、运作不规范等问题,协会并未履行运输建筑垃圾、地材的轻型自卸货车的监管责任;同时运输建筑垃圾、地材备案工作,缺乏统一备案工作标准,各区市容局备案工作也不规范,轻型自卸货车车主和运输公司意见较大。违法卸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以及运输中滴洒漏污染环境的现象时有发生,市民反映强烈。这种管理方式与现行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以及社团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律精神不符,也成为导致我市建筑垃圾、地材运输市场和协会运作乱象的一个重要诱因。为遏制建筑垃圾、地材运输市场的乱象,规范建筑垃圾和地材运输市场秩序,加强协会的监管,现就改进和加强建筑垃圾、地材运输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现行的建筑垃圾、地材运输管理方式

  自2016年3月20日起,原市市容局制发的《关于做好现阶段轻型自卸货车运输地材及建筑垃圾监管工作的通知》规定的“轻型自卸车运输建筑垃圾、地材由协会向各区市容局备案”停止执行,改革为由运输人(车主或者轻型自卸车的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运输人)直接向各区市容局或者市渣土管理处备案,协会不再履行市容部门委托的对运输建筑垃圾和地材的轻型自卸货车的监管职责。上述过渡政策执行期限暂定至年底,必要时可适当延长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在福州市鼓楼、台江等五个主城区和高新区全面推行轻型自卸车公司化运营、依法实行轻型自卸货车运输建筑垃圾资质准入和处置核准制度,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公司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业务。

  二、加快推进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轻型自卸货车公司化营运工作

  各区市容局要认真研究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运输建筑垃圾的轻型自卸货车公司化营运工作。晋安区市容局要根据市城管委的部署,抓紧做好运输建筑垃圾的轻型自卸车公司化营运试点工作,委渣土管理处和支队等有关单位,以及其他四个主城区和高新区市容局要积极配合晋安区市容局抓好试点工作。加强试点工作的业务指导,协助晋安区市容局研究和制定有关工作措施,及时总结试点做法和经验,适时组织召开现场会总结和推广经验。同时,加快地方立法,适时报请市政府出台推动运输建筑垃圾轻型自卸货车公司化经营和资质准入制度的有关扶持政策。

  三、改进和规范轻型自卸货车运输备案工作

  在执行由运输人直接向各区市容局或者市渣土管理处备案的过渡政策时,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本着规范管理、服务为民的指导思想,按照下列要求实施运输备案工作:

  1、运输备案的范围。实行轻型自卸货车运输备案的范围,仅限轻型自卸货车运输二次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散装的砂、石等地材,以及小型的市政管网开挖、园林种植、施工现场扫尾等的零星渣土。原则上不得进行运输建设工程渣土备案。

  2、运输备案提交下列材料

  (1)城管委统一制发的备案表。

  (2)承运合同或者承运委托书。

  (3)同意受纳建筑垃圾或者零星渣土的受纳场所证明。受纳场所的证明材料应当载明受纳场所的地点、可受纳量和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人。运输建筑垃圾进入各区市容局或者有关部门设立的建筑垃圾临时转转点或者归集点的,可免于提交受纳场所证明。

  (4)运输人的合法运营资质。对于运输人为自卸车车主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车辆行驶证、运营证;对于运输人为法人的,应当提交公司运营证和参与运输的车辆行驶证。

  运输地材备案免于提交前款第3项材料。

  3、运输备案的审查内容

  备案机关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1)车辆是否按要求规范安装GPS,接入市渣土监控平台,并保持GPS信号正常。

  (2)车辆行驶证、营运证合法有效。

  (3)运输车辆符合运输市场准入要求。

  (4)运输的建筑垃圾或者零星渣土,系合法建设排放的,消纳场所系合法设立或者合法建设回填利用的工地。

  运输地材的备案,不审查前款的第4项内容。

  自2016年6月1日起,没有按照规定安装GPS装置的车辆,或者没有加装有效密闭运输装置的车辆和车身颜色未喷涂为黄色并在双侧车门喷涂明显标志的,不予通过备案。

  4、运输备案的受理机关

  跨区运输的,向市渣土管理处申请备案;区内运输的,向建筑垃圾、零星渣土或者散装砂石地材所在的区市容管理局申请备案。

  5、运输备案的工作流程与时限

  运输备案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设立窗口办理建筑垃圾、地材运输备案。备案机关收到运输人的备案材料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向运输人出具受理凭证。对于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出具缺件告知单,告知运输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清单。

  对受理的备案申请,备案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材料审核和现场勘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通知备案申请人。同时,应当采取在机关的网站、办公场所设置的公告栏、微信群等适当的方式公开备案结果。

  市渣土管理处受理跨区运输建筑垃圾或者零星渣土的,要即时将备案表通过传真、邮件或者微信等方式通知建筑垃圾或者零星渣土排放点和受纳点所在的辖区市容管理部门。建筑垃圾或者零星渣土排放点和受纳点所在的辖区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表后1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完成现场勘查,并将核查或者勘查结论书面通知市渣土管理处。市渣土管理处应当在备案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内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并通知备案申请人。

  运输散装沙、石等地材的备案现场勘查,仅需要现场核查运输车辆是否符合准入条件,不再对运输路线,以及货物的运输出发地和目的地进行现场勘查。

  为确保跨区运输建筑垃圾、零星渣土和地材的备案在规定的时限完成,保证备案质量,各区(县)市容管理部门和市渣土管理处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传递、接收,保证工作的对接与衔接,以及现场核查工作落实。对通过备案的建筑垃圾、地材和零星渣土运输的,各区市容局和市渣土管理处要及时将备案的信息共享,并确保城管支队和基层城管大队、中队共享备案信息,进行跟踪和监管。

  各区市容局和市渣土管理处、城管支队要将运输备案的建筑垃圾、零星渣土和地材活动纳入监管范围,加强对运输全过程的监管。

  四、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和运输人等的支持配合。

  由运输人直接向各区市容局或者市渣土管理处备案,协会不再履行市容部门委托的对运输建筑垃圾和地材的轻型自卸货车的监管职责,以及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轻型自卸货车公司化营运工作等改革措施,涉及轻型自卸货车的车主、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施工单位,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和协会等运输市场有关利益主体,并关系这些市场主体的切身利益,也将导致市容管理部门工作量的增加,工作阻力大,工作难度大。各区市容局和城管委有关单位要深刻认识改革措施对于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和改善城市环境的重大意义。要组织市容管理部门干部和职工认真学习本通知,全面掌握改革精神,发动广大干部和职工做好宣传工作。要组织媒体广泛宣传报道当前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存在的问题和带来的危害,特别要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建筑垃圾运输人和排放或者利用零星渣土的市政、园林绿化等建设、施工单位,采取发放告知书、散发传单、召开会议等形式进行面对面的宣传教育,积极争取运输市场的相关利益主体的支持和配合,确保改革措施的顺利推进。

  特此通知

  附:建筑垃圾、零星渣土和散装地材运输备案表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6年3月7日 

附件:

建筑垃圾、零星渣土和散装地材运输备案表

备案类别

建筑垃圾

排放人

 

排放人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零星渣土

排放人名称

或工程名称

 

工程批准

文件

 

施工单位

 

现场负责人名称

 

施工现场联系人

 

联系电话

 

排放量

      

    (立方米)

排放期限

   

       

散装沙石等地材

运输出发地

 

运输目的地

 

运输委托人

 

委托人联系电话

消纳处置单位或者地址

 

消纳场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承运的运输人

 

运输时间 

运输路线

 

车型、装备和车况符合要求并安装行车记录仪且运行正常的轻型自卸货车的车辆牌号:                                    

   

 运输人知晓该备案申请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提交虚假材料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上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填写内容真实。                 

申请人:(签名/盖章)                                                                                

申请备案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案机关意见

                                      (加盖备案单位公章)                              年    

备注:1、本表一式二份,由运输人填报,供向各区市容局或市渣土管理处备案使用。

2、运输建筑垃圾和零星渣土的,本表应当加盖排放人的印章。运输人为公司的,应加盖运输人企业公章。

3、建筑垃圾的排放人,填写委托运输的物业服务企业、社区或者装修的建设单位名称。零星渣土的排放人填写委托运输人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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