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17-2704-2015-00030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15-09-11
  • 标    题: 关于规范零星外运或者回填利用渣土运输备案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城管委综〔2015〕225号
  • 发布日期:2015-09-11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规范零星外运或者回填利用渣土运输备案工作的通知
榕城管委综〔2015〕225号
来源: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时间:2015-09-11 00:00

各区市容局、市城管支队

  为推进渣土运输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更好服务于城市建设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印发渣土运输专项整治百日会配套文件的通知》规定,其中明确:对临时需要零星渣土外运或者回填利用不超过2个夜间运输量的渣土施工工地,可以由运输企业采取申报备案的做法,免于办理渣土处置核准手续。从前一阶段各单位执行情况看,一些单位在执行这项便民利民政策时,把握精神不准,将临时应急的服务措施作为日常渣土管理手段,一些运输企业以申报备案方式,逃避办理法律规定的核准处置手续。同时,各单位在执行申报备案时也存在不规范的地方。为了树立法律制度的权威性,规范临时应急服务措施的严肃性,现就规范零星外运或者回填利用渣土运输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准确把握备案的情形。现行的渣土处置核准手续办理,需要的申请材料多;同时需要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运输企业等签字盖章,并密切配合。鉴于建设工程施工渣土外运或者回填利用渣土施工的情况复杂,一些渣土处置又具有紧急性和临时性,一概全部要求办理处置核准手续,既耽误建设工期,也无法适应实际工作需要。为了适应建设工程施工出现的零星渣土外运或者回填利用渣土的特殊情况,采用渣土运输备案作为临时应急服务措施,是十分必要的,也是符合法律精神的。因此,对零星渣土外运或者回填利用的特殊情况的渣土运输实行备案,在适用情形的把握上,一是必须是零星渣土外运或者回填利用渣土、不超过2个夜间运输量的渣土。一般总量控制在2000立方渣土量以内为宜。二是建设工程等施工出现无法预计的特殊情况而又必须及时外运或者回填利用渣土的。一般对于同一出土的施工工地这种特殊情况,原则上控制一个月内1次;对于回填利用渣土的施工工地或者其他回填利用点这种特殊情况,原则上控制一个月内1次,防止出现利用零星外运或者回填利用备案规避办理处置核准手续。对于不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的渣土外运或者回填利用,必须依法办理渣土处置核准手续。

  必须是依法开展的建设工程项目。渣土出土工地必须是依法批准的建设施工工地,回填利用渣土的工地也必须是依法经批准的建筑施工工地、园林绿化工程、以及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回填利用项目或者其他用途。对于未经批准的施工工地,或者其他违法建设需要外运渣土或者回填利用渣土的,不得进行备案。

  必须是合规的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申报处置渣土备案的运输企业必须取得渣土运输资格,或者在福州市渣土运输协会备案的轻型自卸车业主。同时,运输车辆必须保持GPS在线运输和平、密闭运输,严防非法运输车辆参与运输和运输渣土出现滴撒漏。

  加强对备案的渣土运输的监管。各单位对备案的渣土外运或者回填利用的渣土运输,要确定人员进行重点监管,加强对出土和进土的施工工地的监督检查,并加强对运输过程的监管,确保渣土处置的全过程符合现行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各单位作出的渣土处置备案的情况,要在作出决定的当日将运输车辆、行驶路线、施工工地和运输企业等信息报送渣土管理处和委执法处备案,并在微信群中公布,做到公平和同等对待,便于监管部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同时,渣土管理处要将备案的信息及时录入渣土管理监控平台。

  各单位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委执法处。

  附件:零星外运或者回填利用渣土运输申报备案表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5年9月11    

              零星外运或者回填利用渣土运输申报备案表

建设工程名称

工程类别

建设工程地址

施工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

建设单位

         

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

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本期排放量

             (立方米/吨)

渣土种类

本期排放期限

年   月   日至     月    日

渣土受纳处置地址:                 

□中转码头

运输路线:

回填利用的建设

或施工单位

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承运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车型、装备和车况符合要求并安装行车记录仪且运行正常的车辆牌号: 

                                    共   辆

 我(单位)知晓该备案申请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提交虚假材料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上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填写内容真实。                   申请人:(签名/盖章)                                           

申请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案机关意见

(加盖同意备案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由运输企业填报,作为向各区市容局或者城管支队申报备案的材料。同时也供备案机关进行备案审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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