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17-2704-2015-00024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15-08-08
- 标 题: 关于授权仓山区市容管理局行使建筑垃圾管理职权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城管委综〔2015〕189号
- 发布日期:2015-08-08
- 有 效 性: 有效
仓山区市容管理局:
为加强建筑垃圾监管,强化执法工作,进一步总结你局建筑垃圾监管的经验与做法,推动建筑垃圾监管工作的创新,经研究决定,授权你局在辖区范围内行使各类建设工程工地建筑垃圾的监管和各类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查处等两项职权。授权试行期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至年底。
你局在实施授权建筑垃圾管理职权和我委下放的辖区建筑垃圾临时受纳点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与监管时,应当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依法实施建筑垃圾监管事项。要按照“审批流程最优、审批环节最少、审批时限最短、服务最佳”的总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以及我委的相关政策做好相关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下放和授权你局实施监管的职权,我委及下属市城管支队、市渣土管理处将不再行使监管职责。
二、及时规范下放和授权事项的监管。要及时对接收监管事项的工作业务、工作流程等进行梳理,制定审批流程和监管工作规范,并于8月20日前报我委办公室。
三、严格做好下放和授权监管事项执行情况备案。在行使建筑垃圾监管职权时,对涉及监管的审批事项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的当日下班前将审批事项相关信息报我委行政审批处和市渣土管理处,并由市渣土管理处将审批事项信息按照规定录入建筑垃圾(渣土)监控平台。同时,你局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下放和授权监管事项的执行情况报送我委执法处备案。
你局要及时对下放和授权监管事项的落实情况和工作创新,进行研究总结。我委将适时组织人员对下放和授权监管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创新经验和做法,推动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规范与创新。
专此。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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