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17-0200-2020-00021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 成文日期: 2020-12-11
- 标 题: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环卫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城管委综〔2020〕373号
- 发布日期: 2020-12-18
- 有 效 性: 废止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通知》(榕发改信用〔2020〕23号)要求,建立健全环卫行业信用评价体系,进行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现将《福州市环卫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实施。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11日
福州市环卫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环卫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福州市环卫行业信用机制,规范环卫道路保洁、收运、分类企业作业,促进环卫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根据《福州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福州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四定”工作实施方案》、《福州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标准与检查考核导则》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清扫、分类、收集、运输等环卫服务活动的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等级评定、分级分类管理、信用修复以及异议处理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卫生作业,是指为维护环境卫生整洁而进行的相关作业活动,包括道路清扫保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环境卫生设施保洁。
第四条 环卫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归集、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调整、鼓励修复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对辖区内环卫企业的行为及信用信息实施管理,负责信用信息监管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五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和录入,并及时对信用管理平台的信用信息进行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 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委托单位、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地点、项目总额、服务期限、《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联系电话等。
第七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其录入信用管理平台的信息真实性、客观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将企业信用信息和项目信用综合考评结果在本市信用管理平台公布,供其他各地级以上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查询使用。
第三章 信用分级分类管理
第九条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建立环卫行业信用分级分类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依据。
第十条 信用主体以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信用周期,周期内扣分累加计算,一个周期后恢复为基准分。
环卫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分为五档:A级为优秀,B级为信用良好,C级为信用中等,D级为较差,E级为差。(当年新进入环卫市场的企业,暂定层级为B。)
具体评价指标、评分标准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环卫企业
(一)评定标准(达到其中一项标准即认定):
1.道路保洁企业市、区综合年度考评平均分平均分值在95分以上(含95分),在全市排名前三位;垃圾分类、收运企业市、区考评分年度平均分95分以上(含95分)。
2.企业因业务成效突出被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通报表扬或授予荣誉称号的。
3.企业在设区市级以上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技术竞赛中获得奖励表彰的。
(二)激励措施:
1.道路保洁企业全额拨付市级补助;
2.全额核拨承包经费;
3.获得信用评定等级A级的企业在本市参加环卫类服务项目招标时予以加分。
4.评定结果适时推送至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纳入多部门联合激励对象;
第十二条 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的环卫企业
(一)评定标准:道路保洁企业市、区综合年度考评平均分值在90分-95分(含90分);垃圾分类、收运企业市、区年度考评分平均分在85分—95分(含85分)。
(二)激励措施:
1.道路保洁企业全额拨付市级补助;
2.全额核拨承包经费。
3.正常开展各项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的环卫企业
(一)评定标准:道路保洁企业市、区综合年度考评平均分值在85-90分(含85分);垃圾分类、收运企业市、区月考评分年度内出现过1次低于85分。
(二)奖惩措施:
1.道路保洁企业月考评85分(含)-90分的市级补助当月80%拨付;
2.道路保洁企业月考评90分以下,按照每低1分扣当月承包作业经费1%的标准进行经费扣除。
3.垃圾分类、收运企业月考评分出现1次80分(含)至85分的,每低一分扣罚当月经费2%。
4.道路保洁企业月考评出现90分以下,垃圾分类、收运企业月考评85分以下的,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予以警示约谈。
5.当年等级评定为C级的,原则上第二年不得评为A级。
第十四条 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的环卫企业
(一)评定标准(达到其中一项标准即认定):
1.道路保洁企业当年出现一次市、区综合月考评分低于85分,垃圾分类、收运企业垃圾分类、收运企业市、区月考评分年度内出现过1次低于80分的。
2.提升的经费中用于环卫工人福利待遇比例低于50%的,如工人的基本工资、高温补贴、节假日加班工资、年终奖、体检费、雇主责任险(保额60万元以上)等,经查属实。
3.出现企业没有按照合同约定配足标段工人、机械设备和车辆投入等其他与合同不符情形,经查属实。
4.企业被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省、市人大和政协及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市民举报曝光存在问题,经查属实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当年出现两次该情形。
5.企业未按规定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重大突击任务、重大活动保障、抗台救灾等任务的,当年内出现一次该情形。
(二)惩戒措施
1.按合同规定不予核拨相关经费。道路保洁企业月考评一次低于85分,按照每低1分扣当月承包作业经费2%的标准扣除经费。垃圾分类、收运企业月考评分80分以下不予核拨经费。
2.对企业予以黄牌警告,全市通报批评并上报市信用信息中心并在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予以推送。
3.向企业限期发出整改通知书,期限已满仍整改不到位的,将列入信用等级评定为E级的环卫企业范围。
4.当年等级评定为D级的,原则上第二年不得评为B级以上。
第十五条 信用等级评定为E级的环卫企业评定标准及惩戒措施:
道路保洁企业和垃圾分类、收运企业在合同期内违反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按照下列标准分别予以惩戒:
1.市、区综合月考评分一年内2次以上低于85分的企业终止其合同,退出市场。
2.道路保洁企业市、区综合年度考评平均分在全市排名末位的(年终考评平均分在 90分或 90 分以上除外),终止企业合同,退出市场。
3.提升的经费中用于环卫工人福利待遇比例低于50%的,如工人的基本工资、高温补贴、节假日加班工资、年终奖、体检费、雇主责任险(保额60万元以上)等,经查属实、限期整改后仍整改不到位的,终止企业合同,退出市场。
4.出现企业没有按照合同约定配足标段工人、机械设备和车辆投入等其他与合同不符情形,经查属实、限期整改后仍整改不到位的,终止企业合同,退出市场。
5.企业被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省、市人大和政协及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市民举报曝光存在问题,经查属实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当年内出现三次以上该情形,终止合同,退出市场。
6.企业未按规定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重大突击任务、重大活动保障、抗台救灾等任务的,当年内累计出现两次以上该情形的,终止合同,退出市场。
7.企业中标后将项目进行转包或擅自分包给其它企业或个人;外地环卫企业在榕中标后,未依招标文件要求在本市成立全资子公司的;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终止合同,退出市场。
8.在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予以推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纳入多部门联合惩戒对象。
被终止合同、退出市场的环卫企业,列入失信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加我市道路保洁、垃圾分类和收运项目招投标。
第四章 信用异议和评价修复
第十六条 环卫企业对其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作出信用等级评定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申请事项进行核实,确属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环卫企业对公示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向“信用福州”网站或市信用信息中心提出异议申请。作出信用等级评定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申请的事项进行审核,对不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情况的,按规定驳回异议申请;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申请,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结果反馈至市信用信息中心,由市信用信息中心按照规定进行办理。
第十八条 信用等级评定为E级的环卫企业以惩戒期3年为界,惩戒期满可自然解除;解除惩戒后,重新申请环卫企业资格的企业纳入当年信用周期进行评定。
第十九条 信用等级评定列入E级的环卫企业在履行相关义务2年后,在惩戒期内未发生环卫领域其他失信行为的,可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评价修复申请;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接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对象是否符合评价修复的条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核实。对不予受理的,应予以告知并说明原因;对确认正式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修复决定意见书;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延长作出修复决定原因要及时告知申请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作出修复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修复决定意见书抄送市信用信息中心,由市信用信息中心按照规定进行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在日常监督检查、履行协议、公共服务工作中积极开展环卫行业法律法规、政策宣传,积极利用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将信用宣传常态化,营造行业诚信经营氛围,提升环卫企业诚信意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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