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福州市城市管理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工作规则及福州市城市管理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和《福州市城市管理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第一批)》已分别于今年4月和8月到期自动失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管理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有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城管执法工作实际,制定《福州市城市管理领域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工作规则》和《福州市城市管理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第二批)》。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推进法治城管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体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温度”,在共治共享中激发城市治理新活力。
三、范围期限
自2024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工作规则
明确我市城市管理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实行清单化管理,并对依法实施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予行政强制的适用条件和程序予以逐一明确、细化。
(二)明确城市管理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事项
1.不予处罚事项(27项)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将符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7项行政处罚事项纳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从轻处罚事项(1项)
对于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均可适用从轻处罚,因此此次将从轻处罚事项调整为“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权责事项”。
3.减轻处罚事项(1项)
对于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均可适用减轻处罚,因此此次将减轻处罚事项调整为“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权责事项”。
4.免于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规定,将“暂扣占道经营、堆放的物品、工具”纳入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并明确了适用免予行政强制的条件。属于免于行政强制情形的,对当事人的违法物品不予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同时,2024年4月11日印发的《福州市城市管理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二批)》予以废止。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福州市城管委政策法规处
联系电话:0591-8337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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