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3年8月29日经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2日经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我市城市养犬管理,规范开展城市养犬管理行政执法,提高执法合理性,有必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二、目标任务
通过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合理限定裁量幅度,保障我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规范、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三、工作进展
按照工作部署,我委根据《条例》规定,结合实际拟制了《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城市养犬管理方面)》(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经征求六城区城管部门意见,并经市司法局审核同意,形成了《裁量权基准》。
四、主要内容
《裁量权基准》共11项,每一项均包含违法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依据、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和处罚裁量标准等内容。
1.明确了多种违法行为划分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裁量权基准》针对不同违法行为,分别以不同的划分标准来明确违法行为严重程度,如按照未办理养犬登记的犬只数量、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违法行为的次数等标准划定。
2.细化了裁量标准档次。每一个处罚事项均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违法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将违法行为细化为一般、较重、严重等档次。
3.合理划分了处罚幅度。对各基准种类的违法行为按档次对规定的处罚幅度进行合理划分,明确了具体处罚标准,采取由轻到重渐进的方式进行处罚,对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处罚幅度保持一致。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市城管委法规处
联系电话:0591-8337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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