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对《福州市城区非居民户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案》 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3-09-22 16:39

一、背景依据

2012年1月1日起,我市五城区居民户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市自来水公司定额代征,但机关企事业单位、商场超市、酒楼宾馆等非居民户生活垃圾处理费一直沿用原有人工征收模式,存在征收率低,征收金额核定尺度把握不一,自由裁量权大,征收方式管理成本高、难度大等问题。经调研,自2005年起,国内众多城市先后采用“水消耗量折算系数法”(以下简称“水系数法”)征收非居民户生活垃圾处理费,并取得较好效果。所谓“水系数法”,是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与水消耗量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从而将不同缴费对象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折算到水费中收取的一种收费方式。实行“水系数法”征收方式具有简化和规范计费方式与征收过程,收费机制稳定、公平可靠,收费过程公开公正,征缴率高、收费成本低等特点,是解决当前我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问题的可行办法。对此,有必要推进我市非居民户生活垃圾处理费“水系数法”改革,制定《福州市城区非居民户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案》(以下简称《征收方案》)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流程,提高征收率,降低收费成本,确保征收工作公开、公平。

三、范围期限

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收费范围和对象

《征收方案》第一点明确收费范围为本市五城区,对象是所有接受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中转)和处置服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他生活垃圾产生者等非居民户。

(二)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

《征收方案》第二点明确各有关部门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职责。其中,市城管委负责牵头组织征收工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制定、资金管理等工作。同时明确由市渣土中心作为五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执收主体,全面负责征收工作;市自来水公司负责代收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马尾区由属地自来水公司负责代收。

(三)明确收费构成、方式、标准及收费原则

1.明确收费构成:从环卫部门确认的收运点开始进行收集、运输、处置而产生的建设和运行的费用。

2.确定收费方式、收费类别及收费标准:一是由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的同时采用“水消耗量折算系数法”按月计收,即月生活垃圾处理费=月用水量x收费标准。二是将收费类别分为工业、商业、行政事业、农贸市场几类并分别明确相应的收费标准。三是对未接受自来水公司供水服务的非居民户,根据实际垃圾产生量按桶核定计收金额,并明确各类别生活垃圾的收费标准。

(四)明确票据开具主体

《征收方案》明确自来水公司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自来水公司代开票据;采用现金或转账等方式收取未接受自来水公司供水服务的非居民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收费部门开具票据。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梁舒婷

联系电话:0591-87117316

来源:城市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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