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福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3-09-05 10:19

一、背景依据

2012年1月1日起,我市五城区居民户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市自来水公司定额代征,但机关企事业单位、商场超市、酒楼宾馆等非居民户生活垃圾处理费一直沿用原有人工征收模式,存在征收率低,征收金额核定尺度把握不一,自由裁量权大,征收方式管理成本高、难度大等问题。

经调研,自2005年起,国内众多城市先后采用“水消耗量折算系数法”(以下简称“水系数法”)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并取得较好效果。所谓“水系数法”,是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与水消耗量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从而将不同缴费对象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折算到水费中收取的一种收费方式。实行“水系数法”征收方式具有简化和规范计费方式与征收过程,收费机制稳定、公平可靠,收费过程公开公正,征缴率高、收费成本低等特点,是解决当前我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问题的可行办法。对此,有必要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水系数法”改革,制定《福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流程,提高征收率,降低收费成本,确保征收工作公开、公平。

三、范围期限

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四、主要内容

(一)关于征收主体(第四条)

《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牵头协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市渣土中心负责五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具体委托自来水公司代收。

(二)关于收费标准及计收方式(第五条、附件)

《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收费标准及计收方式,按月计收。同时在附件中明确了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及计收方式。

(三)关于首次按照“水消耗量折算系数法”计收用户的类别核定(第六条)

《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首次纳入自来水公司按照“水消耗量折算系数法”计收和用水类别变更的用户,以自来水公司划定的用水类别为基础,由收费部门核定收费类别。

(四)关于票据开具主体(第七条)

《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自来水公司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自来水公司代开票据。采用现金或转账等方式收取未接受自来水公司供水服务的居民户和非居民户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征收单位开具票据。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梁舒婷

联系电话:0591-87117316

来源:城市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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