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我市环卫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通过对环卫企业进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进一步推进我市环卫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环卫服务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
三、范围期限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环卫企业的范围
《办法》明确环卫企业是指从事道路清扫保洁、公厕保洁管理、转运站(城市管理综合体)运营、生活垃圾分类以及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等服务活动的企业。
(二)规定信用信息内容和信息采集发布的主体
《办法》规定环卫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委托单位、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地点、项目总额、服务期限、《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联系电话等内容。要求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将环卫企业的信用信息和项目信用综合考评结果在本市信用管理平台公布。
(三)明确环卫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方式及评定标准
《办法》明确本市环卫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并将企业的信用等级分为A、B、C、D、E五个等级。同时《办法》还规定了各个信用等级的评定标准及相应的奖惩措施。
(四)规范信用等级评定异议处理及信用修复程序
《办法》规定环卫企业对本单位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或者公示的本单位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同时《办法》还明确环卫企业申请信用修复的条件及其办理程序。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郑彧(市城管委)、张付臣(市环卫中心)
联系电话:0591-83373225、0591-83357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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