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和再生产品公示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23-02-13 10:30

  

  一、背景依据

  2022年4月,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福州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实施细则(试行)》(榕政办〔2022〕56号),要求市城市管理部门定期公示合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名录和产品目录。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发展,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推进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根据《福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福州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实际,制定了《福州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和再生产品公示意见(试行)》

  二、目标任务

  通过明确公示条件,明晰核准程序,加强监督管理,为财政性资金占主导的建设工程项目,优先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提供选择,为促进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迈出关键的一步。

  三、范围期限

  自2023年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公示条件。指出申报企业需具备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能力,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再生产品生产和推广应用等活动;要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选址应当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取得发改、环保等部门批复文件。同时,要求生产的再生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对再生产品中建筑垃圾的含量以及建立生产台账等档案材料提出具体要求。

  (二)明晰核准程序。申报企业按规定如实填报申请表,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市城管委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照公示条件,逐项进行现场核实,在完成现场核实和材料审查后,于每年6月和12月,统一公示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名录和再生产品目录。

  (三)加强监督管理。明确在公示过程中,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及其生产的再生产品出现不良诚信行为记录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情形时,由市城管委将其从公示目录中移除并予以公示。市城管委撤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及再生产品公示的,应当提前告知企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陈泓   

  联系电话:83200173

来源:城市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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