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动态调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2-12-01 17:49

  一、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分别于202265日和20225月1日施行。为规范开展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合理性,同时结合2019年印发实施的《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实际使用操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必要对相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二、目标任务

  通过调整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合理限定裁量幅度,保障我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规范、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三、工作进展

  从20225月起,我委即着手对《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涉及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方面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动态调整,经多次征求各县(市)区城管部门、市城管执法支队及委机关相关业务处室的意见,并经市司法局审核同意,形成《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建筑施工噪声方面)》(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

  四、主要内容

  裁量权基准》增加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项,修改1项,每一项均包含违法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依据、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和处罚裁量标准等内容。

  1.明确了多种违法行为划分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裁量权基准》针对不同违法行为,分别以不同的划分标准来明确违法行为严重程度,如按照超出噪声排放标准的分贝值、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的施工时长等标准划定

  2.细化了裁量标准档次。每一个处罚事项均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违法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将违法行为细化为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等档次。

  3.合理划分了处罚幅度。对各基准种类的违法行为按档次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进行合理划分,明确了具体处罚标准,采取由轻到重渐进的方式进行处罚,对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处罚幅度保持一致。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郑彧

  联系电话:83373225

来源:城市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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