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福州市城市管理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 (第一批)》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2-08-26 10:07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有必要在全市城市管理领域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优化城市管理领域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城市管理向城市治理转变,让各类市场主体和群众感受到执法“温度”,在共治共享中激发城市治理新活力。

  三、范围期限

  819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四、主要内容

  文件以清单的形式明确了第一批城市管理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不予处罚事项”“从轻处罚事项”“减轻处罚事项”和“免于行政强制事项”。

  (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将符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3项行政处罚事项纳入第一批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并明确适用不予处罚的,应当制发《不予处罚决定书》和《警示教育告知书》。

  (二)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将“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遮盖的”2项行政处罚事项纳入第一批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并分别明确了适用从轻处罚的条件。属于依法从轻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裁量标准》轻微档次进行处罚。

  (三)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将“临时占用园林绿地超过批准期限、面积,或者期满后未恢复原状”1项行政处罚事项纳入第一批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并明确了适用减轻处罚的条件。属于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对应《裁量标准》给予降低一个档次处罚。

  (四)免于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规定,将“暂扣占道经营、堆放的物品、工具”纳入第一批免于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并明确了适用免予行政强制的条件。属于免于行政强制情形的,对当事人的违法物品不予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郑彧

  联系电话:83373225

来源:城市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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