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分别于2020年9月1日和2020年10月1日施行。为规范开展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合理性,同时结合2019年印发实施的《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实际使用操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必要对相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二、目标任务
通过调整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合理限定裁量幅度,保障我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规范、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三、工作进展
从2020年9月起,我委即着手对《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动态调整,经多次征求各县(市)区城管部门、市城管执法支队及我委机关相关业务处室的意见,并结合各相关单位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后,形成《裁量标准》。
四、主要内容
《裁量标准》主要涉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文明行为以及轨道交通等4个方面,共调整、增加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1项,每一项均包含违法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依据、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和处罚裁量标准等内容。
1.明确了多种违法行为划分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裁量标准》针对不同违法行为,分别以不同的划分标准来明确违法行为严重程度,如以倾倒堆放垃圾的面积、违法行为的发生次数、污染道路的长度、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等。
2.细化了裁量标准档次。每一个处罚事项均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违法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原则上将违法行为细化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档次;对于罚款金额跨度大的,将违法行为细化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五个档次。
3.合理划分了处罚幅度。对各基准种类的违法行为按档次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进行合理划分,明确了具体处罚标准,采取由轻到重渐进的方式进行处罚,对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处罚幅度保持一致。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郑彧
联系电话:8337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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