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减证便民”工作,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21〕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城市管理政务服务工作实际,我委制定并印发了《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从工作目标、主要任务、组织实施三个方面对城市管理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行了规定。
(一)明确工作目标。
《办法》在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下,针对直接面向企业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现相关审批服务事项流程更简、办事更快、服务更优,力求从制度层面解决企业群众办事证明材料多、手续繁等问题。
(二)制定主要任务。
《办法》充分借鉴《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制定精神,确定了6项工作任务。
1.明确工作范围。要求城市管理部门(住建部门)在办理城市管理政务服务事项时,要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条件、标准、要求,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城市管理部门(住建部门)应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2.明确了适用对象。一是由申请人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替代证明;二是为避免告知承诺制度的滥用,规定申请人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3.规范了工作流程。明确要结合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开展情况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书,明确书面告知的内容要素;强调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书要通过对外服务场所、互联网等渠道公示,方便申请人查阅、索要或下载。
4.落实核查监管。明确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事中事后核查或者免于核查的范围,对确需核查的,针对证明事项的特点和承诺人的信用状况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对免于核查的,纳入日常监管,采用“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实施。
5.完善信用监管。加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和推送工作机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同时探索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加大失信联合惩戒。
6.强化风险防范。明确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作出行政决定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建立承诺书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组织实施。
为确保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顺利推进,《办法》提出三点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要求各有关单位分管领导作为本单位全面推行证明市政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亲自研究制定具体措施,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2.强化宣传引导。要求通过对外服务场所、政务服务平台、门户网站等平台,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加强监督检查。为充分调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明确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行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评体系,并结合城市管理政务服务“好评差”工作,不断改进优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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