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对《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解读
时间:2020-05-28 09:09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而制定的一部专门行政法规,它的制定实施凸显了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勇气和决心,标志着我国优化营商环境制度建设进入新阶段。

  《条例》包括总则、市场主体保护、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附则等七章,共七十二条,明确了优化营商环境的目的原则,加强了市场主体平等保护,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提升了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规范创新了市场监管,强化了营商环境的法治保障。

  一是明确营商环境的定义以及优化营商环境的目的、原则。《条例》明确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第二条),并提出优化营商环境的目的在于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活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第四条)。

  二是加强了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条例》将“平等”作为市场主体保护的根基,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第十条)。《条例》明确了国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第十二条),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场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第十三条)。同时,《条例》还将自主经营权、财产权、知识产权、中小投资者等也都纳入了平等保护的范畴:明确要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第十四条);建立了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第十五条),着力解决“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现实问题;完善中小投资者权权益保护机制,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第十六条);加强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制度建设,明确国家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为市场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第十八条)。

  三是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条例》围绕破解当前“准入成本高、准入不准营”“市场退出障碍”“融资难、融资贵”等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问题,明确通过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简化企业开办手续(第十九条)、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第二十条)等措施,为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和开展经营活动破除障碍;通过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第三十三条),推动解决市场主体“退出难”问题;要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第二十四条);通过鼓励、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第二十六条)、扩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第二十七条)等措施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四是提升了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条例》要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第三十四条)。《条例》积极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明确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第三十五条)。同时,《条例》推进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第三十六条),并且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一网通办”(第三十七条),使“一网、一门、一次”改革成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规范。此外,《条例》还通过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第三十九条),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大力精简已有行政许可,要求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整合实施、下放审批层级等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第四十条)等措施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通过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第四十一条)、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第四十二条)、依法削减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优化简化通关流程(第四十五条)、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第四十七条)等为重点领域服务提供便利。

  五是规范创新了市场监管。《条例》明确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厘清监管事权,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第五十一条)。同时《条例》创新监管方式,推行信用监管(第五十三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第五十四条)和“互联网+监管”(第五十六条)监管方式,并对新兴产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第五十五条)。此外,为加强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防止行政执法“一刀切”,《条例》还明确规定要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第五十八条);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第五十九条)。

  六是强化了营商环境的法治保障。《条例》围绕法治政府建设,针对法规政策制定透明度不足的问题,要求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除依法需保密外,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六十二条),使市场主体可以参与到法规政策的制定活动中来,增强了法规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同时《条例》还要求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第六十三条),确保了制定的政策合法有效。

来源:城市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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