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管委关于行政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解读
时间:2019-11-08 10:06

  一、行政案件的证据

  (一)证据含义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文字、符号、标记、图像、声音及其载体、实物和其他材料。一件案件的成败,虽然取决于证据材料、办案环境,办案时机等诸多因素,但是,证据是否充分、真实、有效却是案件成败的关键。

  (二)证据特征

  证据有三大基本特征即:证据的真实性、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合法性。

  1.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事实是必须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是不以人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事实。

  2.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对证明案件具有实际意义。

  3.证据的合法性,是指依法取得的证据主要包含四个方面的含义:

  1调取证据的主体要合法。包括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的主体资格要合法,办案人员的主体资格要合法(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被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负责人指定的办案人员)。

  2取得证据的程序要合法。取证程序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专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如执法人员人数量不少于2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制作有关行政执法文书并依法履行有关手续等等。

  3证据的形式要合法。即证据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4证据要经过查证属实。证据特指经过查证属实的文字、符号、标记等等能够定案的证据。凡未经过查证属实的各种证据形式应称为证据资料或者证据材料,这些材料在未查证属实之前可能是虚假的,自然不能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同样,在行政案件进入行政诉讼阶段时,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在行政诉讼中向法庭提交的证据须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三)证据种类

  1.按不同标准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主要证据和次要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本证和反证等.

  2.按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证据分为:

  1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作为书证提交。

  2物证。即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这些物品和痕迹包括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工具、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物、行为过程中所遗留的痕迹与物品,以及其他能够揭露和证明案件发生的物品、痕迹等。如违法运输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现场滴漏撒留下的渣土被破坏的市政、环卫设施及破坏痕迹等。物证在整个证据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可谓举足轻重。由于其客观性和直观性的特点,其证明力更强于各种言词证据。

  3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电子数据。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包括电子签名、格式化后的硬盘通过恢复取得的信息等。

  5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6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所作的陈述,包括对涉嫌违法行为的申辩和承认。

  7鉴定意见。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文书鉴定、指纹鉴定、工具痕迹鉴定等。

  8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9现场笔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二、行政案件的调查取证

  (一)行政案件的调查取证的含义

  行政案件的调查取证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程序采取一定的方法对行政违法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危害结果及影响等问题进行查证核实,依法提取和索取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进行现场拍照、录像、勘验和鉴定等行为,以取得与案件相关的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

  调查取证主要包括确定调查人员、调查询问和收集证据等环节。必须做到证据的来源、表现形式、收集主体和收集证据的手段、方法、程序等符合法律规定。

  (二)调查取证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前,应认真分析案情,确定需要收集哪些证据,怎样收集。

  (2)要求当事人尽可能提供全部相关材料。

  3办案人员应对材料进行筛选、整理、分析确保材料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效力。证据资格是指某种事实和材料可以作为证据加以调查、收集和运用的资格。证明效力是指证据对案证事实是否具有证明作用和作用的程度。

  (4)必须公正、细致、耐心地收集证据材料。对当事人不利的和有利的证据材料都要收集,以确保依法行政和办案质量。特别对互相矛盾的材料以及与当事人口头陈述相左的材料,更应向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询问清楚。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并非每个当事人、证人都能实事求是、客观公允地提供全部事实材料。因此,办案人员要以极大的责任心和耐心,对当事人、证人提供的所有材料进行全面、客观的甄别、核实。

  (5)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必须在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之前,收集到具有证明资格、证明效力的足够证据,否则告知后发现证据不足就会使自身处于不利地位。

  (6)办案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二人,要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必要时向当事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发挥以案释法的宣传说服作用。

  (7)收集证据要快速,执法人员要迅速赶赴现场,及时查获违法行为人,询问当事人证人,当场细致提取和收集各种证据材料,不能放过每一个与案件有关的物品与痕迹,防止粗枝大叶,否则有些物证(如痕迹)容易灭失或者违法行为人隐匿、毁弃。如果迟缓、拖延,就会失去调查取证的有利时机,以致现场物证灭失、痕迹遭到破坏,无法找到对立案起至关重要作用的证人证言,给违法行为人串供造成有利时机。

  (8)办案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制作相应行政执法文书时应写明事由、类项,并记录现场当事人及证人身份,将有关出示证件、依法办案过程、告知内容等事项如实记入调查笔录中作为证据。笔录要求表达准确、笔迹清楚易辨,涂改处要由当事人签字,记录完毕应交当事人或证人阅读或向无阅读能力的当事人或证人宣读全部记录文字,在确认笔录无误的情况下,让其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最好加盖手印、下同)或盖章,注明日期。勘验现场时,应有有关人员在场。对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应严格掌握界限,并有健全完备的法律手续。

  (9)要重证据,不能轻信言辞陈述,不能采取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取得证据。

  (10)取证种类应尽可能多样化,证据形式要避免单一。为了更好地发挥证据的证明力,办案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应注意证据种类的多样性,尽可能地收集多种形式的证据,索取能够证明行为人确有违法事实的书证、物证;为使容易灭失的证据保存下来,发挥它的证明作用,办案人员可以采取录音、录像、拍照的方法取得证据。例如对占道经营的现场进行拍照、录像等;鉴定意见是行政案件的一种重要证据形式办案人员在收集证据过程中,不能图省事,不能以自己的经验、直观感觉代替鉴定意见,该鉴定的要鉴定。鉴定之前应注意审查鉴定主体是否合法,鉴定人员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能力等。取证必须完整,不能仅以当事人陈述为准。有的办案人员只收集了一部分证据,这一部分证据只能证明一部分事实,不能形成一系列完整的反映基本案情经过的“证据链”。

  (三)证据保存

  1.证据保存的含义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在实施案件调查过程中遇到特殊、紧急情况时所采取的一项证据保全措施。证据保存的目的,是为了查清案情、制裁违法行为。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条件

  (1)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等特殊、紧急情况下。

  2)对采取保全的物品进行登记。

  3)登记保存的物品必须是与违法行为直接关联的证据。

  4)必须在7日内予以处理。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是否采取先行登记保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证据不可能瞬间(较短时间)消失或灭失,如案情较简单清楚的,可采取调查笔录、视听资料和勘验笔录等形式去收集、证明和认定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无需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方式。

  三、行政诉讼中“主要证据不足”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时往往要求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在裁决是否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时适用法律依据经常是“主要证据不足”。“主要证据不足”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不能确定,或者存在合理疑点,无法达到行政诉讼法所要求的证据确凿的证明标准。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1.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认定的事实不清。即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中,关系到定性或者处理结果的主要事实或情节不清楚。例如,某区城市管理机关认定某渣土运输公司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滴漏撒,决定给予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但未认定该渣土运输公司运输建筑垃圾渣土滴漏污染道路面积和主要事实、情节。这一处罚决定即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2.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被处理行为或事实,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或被告(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举不出证据。如某县市容监察大队认定某自然人擅自占道摆摊,但在法庭上提供不出有关擅自占道摆摊的任何证据(图片、视频等)。

  3.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责任主体错误或证据不足。即将非责任主体认定为责任主体,未将责任主体作为责任主体认定,或认定的责任主体缺少有关证据加以证明。如,某行政机关将A渣土运输公司的乱卸倒渣土的行为,认定为B渣土运输公司的行为。又如,因调取证据的过程中疏忽,错将已经注销的行政相对人或者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作为责任主体进行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还有如证据缺失,导致违法事实无法查明,主要出现在证据链中关键证据缺失,致使从现有的证据中无法推断出相对人实施了可责性事实,主要原因在于证据链断裂或矛盾导致对事实的推断逻辑不通。

  4.将行为人的身份认定错误,责任能力认定错误。如将非经营者认定为经营者;又如未经核实,对未满14周岁的人进行处罚等。

  5.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证据材料缺乏行政诉讼证据应具备的证据特性。行政诉讼的主要证据应当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种特征,三者缺少任一个特性,均会影响最终的裁判结果。

  我国目前正在实施第七个五年普法规划,公民的法律意识得到了极大提高,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显著提高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逐渐增多。行政机关因证据不足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情况,或者在诉讼中败诉的情况屡见不鲜。而行政机关能否依法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执法权,不仅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问题,更关系到政府的声望。因此,注重全面、真实、有效、合法的证据收集,对维护法律尊严、确保严格执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来源: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政策文件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