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人力三轮车占道经营不可取
时间:2017-04-27 09:39
   一、案情介绍

  2017年4月11日上午8时37分,某区城管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李某利用人力三轮车在上山路上兜售蔬菜,涉嫌违规占道经营。执法人员在拍照取证后,依法向李某出示执法证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对其进行劝离。在执法人员的耐心劝说下,李某收拾好蔬菜,骑着人力三轮车离开了。不料,当日上午9点11分,当执法人员再次巡查到该路段时发现,李某又骑着人力三轮车回到上山路上兜售蔬菜,执法人员又一次予以拍照取证,依据执法程序填制《现场勘查笔录》,向李某送达《询问调查通知书》,并依法暂扣李某的经营工具人力三轮车。

  经查实,2017年4月11日上午8时10分,当事人李某骑着装载蔬菜的人力三轮车到达上三路,利用人力三轮车占道经营兜售蔬菜,经执法人员劝导后,依然实施违法行为。据此,城管执法人员依据《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拟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处理,且积极履行了该行政处罚决定。

  二、案例解析

  占道经营,顾名思义,就是利用或者占用城市道路从事商业促销、营利、宣传活动的行为。它是城市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交通工具和集贸市场建设落后的时代,它起着便利经营者买卖和居民购物的重要作用。但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公共资源利用率不断提高,占道经营者和居民的利益冲突不断升级,许多占道经营者为了私利,挤占市民公共道路资源,严重破坏城市市容和交通秩序。

  占道经营严重影响环境卫生和交通秩序,更是一种违法行为。《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得占用商场(店)门前场地、通道进行经营括动,确需临时搭建或者占用的,须经市、县(市)有关部门批准。禁止占用人行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道路和桥涵设施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者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并在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单位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其中第三项规定:(三)占用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者擅自在商场(店)门前场地进行经营活动的。第二款规定:违反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四)项规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扣其违法物品、工具,并登记保存。” 

  本案中,当事人李某利用人力三轮车在道路上兜售贩卖蔬菜,是一种占道经营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李某不是累犯,且能主动认识错误并积极接受处理,执法人员综合实际情况,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适当、程序合法。

  福州是我们共同的家园,也是全国文明城市,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维护福州这个美丽的大家园,做到学法、知法、守法、共同遵守《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拒绝占道经营,还路于民。

来源:福州城市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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