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05年市政府颁布的《福州市区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对规范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维护市容整洁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户外临时性广告管理遇到一些新的问题,户外临时性广告除了传统的布幔、条幅外,表现形式呈现出多样化,还出现了道旗、实物造型等,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标准不明确。为进一步加强市区户外临时性广告的管理,有必要重新制定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户外临时性广告禁止设置的区域
根据城市精细化管理的需要,对于于禁止设置户外临时性广告区域在保留原规章限定基础上,新增加了两类禁设区域:一是闽江两岸朝江的建筑物立面;二是市区市容严管道路。市区市容严管道路的名录,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确定,并对外公布。为保障节庆日和全市性重大活动的需要,对必须在禁设区域设置户外临时性广告的,应当经过市政府同意。
(二)关于设定户外临时性广告期限
户外临时性广告作为短期性户外广告,其设置应具有一定的期限要求。结合近几年户外临时性广告管理的实际情况,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期限设定为10日,同时同一地点设置户外临时性广告必须间隔30日以上以保障城市市容美观和整洁。
(三)关于设置户外临时性广告审批程序
根据《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除节庆日或者其他重大活动外,需要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标语条幅等宣传品,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福州市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市民申请设置户外临时性广告需提交的材料,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规定了市城管委作为道旗、充气模型、实物造型等形式户外临时性广告的受理单位;区市容局作为横(条)幅、布幔等形式户外临时性的受理单位。
(四)关于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要求
目前,户外临时性广告主要分为横(条)幅、布幔、道旗、充气模型、实物造型等几种形式,在设置规范和技术标准方面均有不同的要求。参照外地市相关立法经验,结合我市城市容貌标准,《办法》分三种类型规定了户外临时性广告的设置数量、面积、体积等要求。
(五)关于信用惩戒
为加大对违法设置户外临时性广告的惩戒力度,《办法》规定“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一年内不得申请设置户外临时性广告”,并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将当年累计二次违法设置户外临时性广告的行为人,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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