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市政府颁布的《福州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从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角度出发,在全国较早实行建筑垃圾运输准入制和市场化运作,在当时对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建筑垃圾的产生量逐年增长,建筑垃圾市场乱象严重,建筑垃圾乱卸倒、运输车辆未净车出场、沿途滴洒漏、交通违法等问题较为突出。为进一步构建宜居生态环境,健全我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长效机制,重新制定《福州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成为当务之急。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体制
明确了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为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部门及乡镇(街道)协作配合的多层次建筑垃圾管理体制。其中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设、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配合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
(二)调整了建筑垃圾运输许可条件
一是降低了建筑垃圾(渣土)运输企业车辆数量的准入条件。为了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我市建筑垃圾(渣土)的运输市场公平竞争,将原《办法》对申请的运输企业要求的“运输车辆总载重量不少于400吨”修改为“自有不少于10辆智能环保建筑垃圾运输车”,同时要求申请的运输企业“五年内未被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
二是增加了对二次装修建筑垃圾运输的准入条件。多年来我市二次装修建筑垃圾管理较为薄弱,乱倒现象屡禁不止,个体从事二次装修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有1000多部,都未经审批。为了有序规范二次装修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办法》第六条规定了从事二次装修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条件,除运输车辆不少于5辆智能环保建筑垃圾运输车和机动保洁车不少于1辆外、其它条件与建筑垃圾(渣土)运输企业的申请准入资质要求相同。
(三)强化了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管理
要求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综合评价体系,加强监管,对信誉优良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给予扶持,对违法失信企业依法予以限制;要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自身应当加强所属运输车辆及其驾驶员的管理,建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管理制度,并实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数据库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建立的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监控平台共享信息。同时,针对垃圾运输企业的旧式淘汰车辆、违法行为未处理的车辆,以及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的车辆,禁止在市区办理过户手续。
(四)规范了建筑垃圾消纳调剂和管理工作
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场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统一管理,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调剂;规定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需要消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应当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调剂。消纳建筑垃圾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指派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五)强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为了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推动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办法》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在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对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等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办法》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程项目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使用可现场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
(六)建立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退出机制
为了加大对失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驾驶员的惩戒力度,《办法》规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驾驶员发生一次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一个月内人为原因被处罚2次以上的,由作出处罚机关将违法运输车辆及驾驶员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配发建筑垃圾运输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市区临时通行证。同时运输企业所辖车辆一年内有2辆以上发生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所辖运输车辆单车月累计受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罚10次以上、单车月累计受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5次以上、运输企业单月有10辆以上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等行为之一的,由作出处罚的部门将该运输企业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并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禁入措施,撤销该企业准运资格,三年内不予核准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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