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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部门所在地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民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己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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