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证明事项清单
时间:2020-10-28 10:51
序号 | 部门 | 事项 名称 |
子项 | 证明 事项 |
法律法规依据 | 开具 单位 |
办理指南 |
1 |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涉及建筑垃圾运输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公布,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5号修订) 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
道路运输管理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需在有效期内。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交办运函〔2018〕2052号),对总质量在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无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住建部10号令) 三、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需在有效期内 | |||
3 | 涉及二次装修垃圾运输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公布,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5号修订) 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
道路运输管理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需在有效期内。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交办运函〔2018〕2052号),对总质量在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无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住建部10号令) 三、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需在有效期内 | |||
5 |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福建省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管理标准》(闽建科[2012]40号) 3.2.3 申请挖掘城市道路应提供以下资料: 2.建设工程规划部门的审批资料。 3.2.4 申请借用城市桥梁、隧道架设管线等各类悬挂物应提供以下资料: 2.建设工程规划部门审批资料 3.2.5 在城市桥梁、隧道的安全保护区域内申请从事限制性作业应提供以下资料:2.建设工程规划部门审批资料。 |
资源规划部门 | 资源规划部门批准文件需在有效期内 |
6 | 挖掘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放样资料 | 《福建省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管理标准》(闽建科[2012]40号) 3.2.3 申请挖掘城市道路应提供以下资料:3.挖掘影响范围内地下现状管线放样资料。 |
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 | 数据齐全、图纸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 |||
7 | 挖掘破路设计图 | 《福建省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管理标准》(闽建科[2012]40号) 3.2.3 申请挖掘城市道路应提供以下资料: 4.连续挖掘长度超过20米的项目,提供设计图;连续挖掘长度小于20米的项目,提供挖掘平面示意图。设计图或平面示意图均应标明挖掘路段位置及挖掘路面层的结构类型、挖掘尺寸、挖掘范围内路面现状物的情况(含路灯、绿化、电缆沟、电杆等各种设施),涉及检查井建设的还应提供检查井及井盖的设计图。 |
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 | 数据齐全、图纸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 |||
8 | 挖掘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 《福建省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管理标准》(闽建科[2012]40号) 3.2.3 申请挖掘城市道路应提供以下资料:5.横穿主次干道或顶管、拉管施工等较大型或工艺复杂的挖掘城市道路项目,提供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明确分段施工的范围和工期、施工工艺,以及人员、机械设备的投入情况。 |
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 | 数据齐全、图纸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 |||
9 | 城市排水 指导意见 |
《福建省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管理标准》(闽建科[2012]40号) 3.2.3 申请挖掘城市道路应提供以下资料:6.接驳污水项目提供城市排水审批文件。 |
城乡建设部门 | 数据齐全、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 |||
10 | 安全评估报告 | 《福建省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管理标准》(闽建科[2012]40号) 3.2.5 在城市桥梁、隧道的安全保护区域内申请从事限制性作业应提供以下资料:6.对桥梁、隧道影响的分析评估报告,或者原设计单位的荷载验算书及技术安全意见。 |
具有市政工程审核 资质的机构 |
数据齐全、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 |||
11 | 占用城市道路 的平面图 |
《福建省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管理标准》(闽建科[2012]40号) 3.2.2 申请占用城市道路应提供以下资料: 2.占道项目平面示意图。 |
申请单位 | 数据齐全、图纸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 |||
12 | 架设、悬挂 设计图 |
《福建省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管理标准》(闽建科[2012]40号) 3.2.4 申请借用城市桥梁、隧道架设管线等各类悬挂物应提供以下资料:3.架设各类悬挂物的设计图。 |
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 | 数据齐全、图纸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 |||
13 |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办事指南 | 无 | 特殊车辆 总体轮廓图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62号) 第十条 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承运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轴荷,拟运输的起讫点、通行路线和行驶时间; (二)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三)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 第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公路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采取有效的加固、改造措施。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承运人提出的加固、改造措施方案进行审查,并组织验收。 承运人不具备加固、改造措施的条件和能力的,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由公路管理机构进行加固、改造,或者由公路管理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加固、改造。 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相关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 |
申请单位 | 数据齐全、图纸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
14 | 特殊车辆行驶证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62号) 第十条 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承运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轴荷,拟运输的起讫点、通行路线和行驶时间; (二)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三)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 第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公路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采取有效的加固、改造措施。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承运人提出的加固、改造措施方案进行审查,并组织验收。 承运人不具备加固、改造措施的条件和能力的,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由公路管理机构进行加固、改造,或者由公路管理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加固、改造。 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相关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 数据齐全、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 |||
15 |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办事指南 | 无 | 安全措施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62号) 第十条 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承运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轴荷,拟运输的起讫点、通行路线和行驶时间; (二)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三)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 第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公路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采取有效的加固、改造措施。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承运人提出的加固、改造措施方案进行审查,并组织验收。 承运人不具备加固、改造措施的条件和能力的,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由公路管理机构进行加固、改造,或者由公路管理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加固、改造。 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相关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 |
该项目原设计单位 | 数据齐全、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
16 |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 批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 中标材料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第十九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二)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
组织招标机构或招标单位 | 数据齐全、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
17 | 与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经营协议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第十九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二)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与申请单位 |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经营协议需在有效期内 | |||
18 |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审批 | 中标材料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第十九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二)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
组织招标机构或招标单位 | 数据齐全、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
19 | 与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经营协议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第十九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二)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与申请单位 |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经营协议需在有效期内 | |||
20 |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 福州市运输企业运输建筑垃圾备案 | 无 | 运输企业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垃圾承运合同 | 《福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八条 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运输企业在运输作业前,应当持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垃圾承运合同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企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并向运输企业配发运输单。运输单记载下列事项: (一)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 (二)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和时间; (三)卸放建筑垃圾的指定地点。 |
申请单位 | 数据齐全、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
21 | 福州市消纳建筑垃圾备案 | 福州市建设项目消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备案 | 土地用途证明 |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住建部10号令) 三、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
资源规划部门 | 数据齐全、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 |
22 | 福州市消纳建筑垃圾备案 | 土地用途证明 |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住建部10号令) 三、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
资源规划部门 | 数据齐全、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
来源:城市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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