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监督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法行使职权,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结合我委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各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行政复议机关,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委政策法规处负责复议日常工作。
第三条 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等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4、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5、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属于受案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我委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是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利益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5、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6、属于城市管理职责范围的。
第五条 委政策法规处应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查,填写《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报委领导审批同意。
第六条 案件受理之日起3日内,委政策法规处将复议申请材料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内,向委政策法规处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证据,并提交答辩书。
第七条 委政策法规处在收到被申请人答辩书之日起20日内,提出复议意见,填写《行政复议决定审批表》报委领导审核,并在审核同意后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
第八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委领导同意后,由委政策法规处记录在案,并制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第九条 委政策法规处在行政复议决定文书制作后3日内送达行政复议参加人。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不在或拒绝接受行政复议决定文书的,送达人可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见证,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后15日内,委政策法规处将行政复议案件全部材料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委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